为了规范刑事案件的量刑,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量刑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2024年7月1日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那么,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有哪些?具有哪些情形可以从宽处罚?相关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
(3)信用卡诈骗虽未达到多次,但持有不满十张空白信用卡或者非法持有不满五张他人信用卡的;
(4)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的;
(5)有经济能力而拒绝退赃和赔偿损失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但是,如果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从轻处罚:
(1)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但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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