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国家私有制没有合法地位,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你的私有财产也随时处于被剥夺的地位。
这个观点很多人不认同,他们说私有制之所以要被消灭,是因为拥有生产资料的个人通过雇佣劳动力剥削其剩余价值,或者用来赢利,所以是罪恶的。
而私人财产被特指为生活资料,是非赢利性的消耗型资产,所以合法的私人财产是被保护的。
这就存在一个问题,个人财产可以作为生活资料用于消费,也可以用于生产资料用于盈利,二者没有严格的区别和界限。
同样都是一笔个人资产,我用钱投资雇人开工厂就是私有制要被批判,我用钱买个汽车当交通工具用于消费就是合法的,我现在拥有的个人财富,只要哪一天我改变用途了,就是要被批判和打倒的,所以你的个人财产到底有没有保障?
你的个人财产用于储蓄或者购买理财产品,或者用于购买股票,银行给你利息,股票会带来盈利,这算不算以盈利为目的,算不算生产资料?
我的房子可以自住,哪天我雇人开个饭馆,也用我的房子,生活资料一下变成生产资料了,就不受保护了?
如果你有一辆汽车,属于个人财产,你用合法途径拿来当网约车,那么你的汽车是算个人生活资料还是算生产资料?
更极端的例子,你买了几辆汽车,雇人开,你算哪一类?,在现在这很正常,在私有制不允许的时代,只怕要被批判。
如果一个国家把一切带有赢利性的的个人行为全部禁止,会极大浪费社会财富,社会生产规模严重萎缩,只要存在生活资料私有,也就是个人财产私有,就不可能杜绝生活资料向生产资料的转变(除非生活资料也不能私有),否则整个社会将是死水一潭,生产力不但得不到发展,反而会严重限制。
过去对私有制是一刀切的禁止,私有制不受法律保护,个人财产也自然得不到完全地保护。
我国现在的《民法典》对个人财产做了详细规定,包括了合法的个人收入(工资、利息、入股分红等),房屋储蓄等,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都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不受侵犯,这是巨大的进步。
改革开放前《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44条,关于“人民公社社员,在社内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一切应该享受的权利,都必须尊重和保障”,从以前的尊重保障,到现在的法律明确保护不受侵犯,哪个力度大,一目了然。
保护私有制是维护个人私有财产权益的重要前提,而不保护私有制则可能对私有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害。
这方面有不少教训,苏联时期强制集体化,土地房屋牲畜等都归集体所有,苏联农民私有财产一无所有,我国曾经也经常割资本主义尾巴,养鸡养鸭自己吃算生活资料,拿去卖就不行,要被没收批判。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明确提出私有制的合法地位,也就有了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基础。
那些反对私有制的人,应该想明白这个道理,你反对私有制,也可能导致你的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你还坚决地反对私有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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