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
发包人不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不交付工程吗?
杨红山律师解答:
不能。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纠纷数量最大的就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发生此类纠纷后,承包人对抗的主要策略之一便是拒绝交付工程。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承包人扣留建设工程拒绝交付属严重违约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杨红山律师补充: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行使留置权。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为债务人的财产,不是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留置。债权人留置的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我国民法典对留置权的适用仅适用于动产,而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承包人不得就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杨红山律师
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有12年的执业经验,担任50余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房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等,目前主攻建设工程法律领域。联系:13829937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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