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以来,很多企业都采取灵活办公/居家办公的形式,不限制员工办公地点。
如果我居家办公期间受伤,是否算工伤呢?
通过阅读下面这个案例,我们可以获得这个问题的答案。
小董是某淘宝店铺售后人员,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xx办公楼,工作时间为8∶30-12∶00,13∶00-18∶00。2024年3月,小董因极端暴雨天气无法外出,经上级同意后居家办公,并在钉钉打卡了上班时间。
当天9时12分,小董在家中突感身体不适,家属立刻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送院途中,小董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公司认为,小董死亡时并未在办公楼办公,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最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小董的死亡视同工伤,责令人社局对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处理。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法院对居家办公工伤的认定正在不断拓展,逐步符合就业岗位多样化、工作地点多样化的趋势。
传统的工伤认定需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因此,只有完全满足“三工”原则,即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在符合这三个原则的基础上受伤,才会被认定为工伤。
而疫情以来,在家远程办公成为常态。近年来的法院判决,都支持在居家办公时将“家”被视为工作场所,只要员工确实处于工作时间,在“家”履行工作职责,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同时,正如在公司的厕所、食堂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的认定也可以扩张至解决基本生理需求的家庭设施,如洗手间、厨房、餐厅。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解决基本的生理需求而受到伤害的,也应认定为工伤。
因此回到本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死者小董经上级同意后居家办公,且已经打卡上班,可以认定其“家”属于工作场所,死亡时正处于工作时间。淘宝店铺的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事发时小董正在处理售后问题。
因此,小董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和实施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居家办公期间,在无法明确排除职工系个人生活所需导致伤害的情形下,应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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