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律师:
您好!
我公司作为一家科技型企业,有很多创新技术并不适合申请专利并公开,因此想要尝试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对我公司的创新技术进行保护。我公司也了解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保密性、价值性和秘密性,其中最基础的是要证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也就是采取了保密措施。但是我公司作为初创企业,并没有成熟的保密制度,不知道一般需要采取什么措施才会被法院认定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谢谢。
陈先生
陈先生:
您好,现就您信函中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在信函中提到的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构成三要件中对权利人举证要求相对最高的要件,因为保密措施显示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主观意愿,客观上保密措施也是由权利人主动采取,因此由权利人负责举证也无可厚非。不少企业可能认为,签署保密协议就足以认定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但事实上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应当是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保密措施。因此,严格来说,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充分的保密措施,还应个案认定,与商业信息的属性、产业和行业的特性以及公司规模等各个因素均有关联。实践中,有企业虽然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但由于其中对保密信息的约定过于笼统,法院可能并不会认可权利人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因此,建议公司不仅应当在与相关人员签署的保密协议中约定具体的企业核心保密信息范围,最好还能根据商业信息的特点和重要性级别,辅以内部系统密钥、限制访问、分区管理、邮件分级、内部培训等其他保密手段,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诉讼中尽可能完成对于保密性的举证责任。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叶志豪
柯律师信箱:
kelvshi202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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