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担保人代借款人还钱后,起诉追偿能否获得支持?实现追偿权的法律路径是什么呢?近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 60分》节目邀请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法院谷阳人民法庭庭长赵泉舟详细解读相关问题。
原告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和吴某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欠款47900元及利息6483.9元。事实理由是:2018年3月份,被告陈某、吴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案外人康某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为24个月(2018年3月30日至2020年3月3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郑某进行了担保,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经催要被告陈某己经偿还借款70000元,剩余80000元未还。法院判决二被告陈某、吴某偿还债务人的8万元及利息8640元,判决原告郑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某和吴某追偿其清偿的份额。
法院执行局共划扣了原告账户款项47900元清偿被告的债务,清偿完后,原告向两名被告追偿上述款项,但二被告拒绝偿还。原告为此诉至鹿邑县法院。
主持人:该案,法院是如何裁定的?郑某的追偿权能实现吗?
赵泉舟:之前案外人康某起诉郑某承担担保责任那个案件也是我办理的,当时郑某正准备开庭前,见到我说:“赵法官你上次判决我承担担保责任,我按照履行提醒告知书,已经履行判决书部分保证责任,这回我起诉陈某、吴某追偿的,你也得帮帮我尽快判决,尽快实现追偿权。”我看看他的诉状及证据,笑着对他说:“你认真看一下判决书,上面已经明确你的追偿权,你怎么又起诉了呢?”我向其解释可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 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我记得当时告知郑某时,他还不太相信,我拿着法律依据和法信智能类推案例,他才信服。该案属于重复起诉,法院按照原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遂裁定驳回原告郑某的起诉,诉讼费退还给原告郑某。
郑某的追偿权能实现吗?在法院的生效判决中,明确规定了郑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吴某与陈某追偿。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 19 条的规定,郑某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行使追偿权,无需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现在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郑某追偿权以看得见形式很快得以实现。这样不但减轻当事人讼累,还节省司法成本。
主持人:保证人是否都享有追偿权呢?
赵泉舟:一般来说,若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保证人在承担过保证责任后,可以在他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充分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对追偿权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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