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介绍宋中清律师的第7起经典案例:山东某医院给扩充血管保健老人输入含絮状物药物致昏迷不醒担主责案。宋中清律师详细论述医疗责任的经典代理词、患方诉讼策略总结教学文章,被法律服务平台作为鼓舞律师和患方当事人懂法用法维权的教科书,已经十八年。
大家好!我是北京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的播报助手,卞思云。
我们来看看这起医院输入变质药液致老人亚植物状态医疗纠纷案。
案件背景
2004年11月23日,75岁的高女士因扩充血管到山东邹城驻地某医院就诊。12月2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给高老太输入了含有絮状物的奥迪金药物,导致其病情急剧恶化,出现抽搐、体温升高等症状,并最终失语。
司法鉴定与法院判决
邹城法院采纳了某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认定高女士的后遗症与医院所输的变质液体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综合考虑了高女士就诊前的行动不便等病症,判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书指出,医院在用药前和用药中违反诊疗常规,且在损害发生后篡改病历,未能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
病历问题
病历显示,从2004年12月2日11:40至1:30,高女士被输入变质的奥迪金药物长达1小时50分钟。期间,高女士出现了烦躁不安、四肢抽搐等体征变化。然而,医院在延误2小时40分钟后,仍未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反而错误地按照脑梗塞进行诊治。
代理词与医院观点
宋中清律师在《代理词》中指出,高秀云因医院输入变质药物而昏迷至今,医院医护人员的过错是导致其体征迅速恶化的直接原因。医院在损害发生后篡改病历,致使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医院则认为,高女士的病情恶化是其本身疾病造成的,与医院的输液行为无关。
鉴定与诉讼
在诉讼中,医院申请济宁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因病历不真实被退回。司法鉴定还发现,原告亲属在治疗中手机拍照的病历与诉讼中医院提供的病历存在明显不同,进一步证实了医院篡改病历的行为。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高女士的损害与医院治疗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医院负主要赔偿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原告目前的状况与其病情的发展亦有一定的原因。
此案被中清律师团队发布代理词全文及详尽的办案经验策略文章后,成为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十分珍贵的教材,已经培训全国律师和患方人员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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