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注意:
1、若是由于公司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回购自然人股权进行的减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形,若是股东采取平价、低价或者0元减资的(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2014年第67号公告的要求,税务局会采取净资产核定法来核定股权卖价并征收个税。
2、若是有的公司不等比例减资,减资对价不公允,股东采取平价、低价或者0元减资的,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属于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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