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并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五十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为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切实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走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章“金融治理”篇,详细了解银行金融机构如何依法履行风险防控义务,践行反电信网络诈骗社会责任。
提问1: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
回答: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
提问2: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治理的范围有哪些?
回答: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治理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三)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条)
提问3:
银行为什么需要询问开户目的或转账目的?
回答: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五条)
提示:客户尽职调查,依法识别收益所有人是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服务的前置条件,也是识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的重要手段。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收益所有人,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有关个人应该主动予以配合。
提问4:银行可以拒绝开户么?
回答:可以。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六条)
提示:国家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开立有限制数量的规定。对经识别存在的异常开户,银行有权加强核查或拒绝开户。
提问5:如何查询个人名下银行账户?
回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六条)
提示:个人可以通过中国银联云闪付APP的“一键查卡”功能,查询名下银行账户信息。
提问6:银行为什么要进行交易监测?
回答: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八条)
提示:银行、支付机构有义务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有关个人需要主动予以配合。
提问7:什么情况下银行会管控账户?
回答: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八条)
提示:银行应当根据风险情况,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有义务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中止有关业务等防范措施。有关个人应该主动予以配合。
提问8:
银行可以收集哪些信息以用于交易监测?
回答: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八条)
提示:银行在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网络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但是这些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用途。
提问9:如何追回被骗资金?
回答: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条)
提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需要配合公安机关查冻扣的相关要求。有关个人应该主动予以配合。
提问10:如何解除管控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 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 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 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二条)
提示:对于任何和管控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做出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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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仙桃营业管理部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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