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县 公 安 局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
通 告
为深入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专项活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侵犯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申报
房屋出租人即日起持相关资料速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租赁房屋登记报备,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业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一)出租房屋登记申报途径:
1、持相关村料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现场早报。
私有房屋出租的,房屋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租赁合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2、通过“山西公安”网上申报。
通过微信公众号“山西公安→民生警务→流动人口服务→“租赁房屋登记”,在手机上办理租赁登记。
(二)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2、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要明确告知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在出租房屋从事“黄、赌、毒”、 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3、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流动人员的,应当督促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4、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5、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二、流动人口申报:
临县辖区所有流动人口即日起主动进行居住登记申报。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临县居住的省外人员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在临县居住的省内人员。
(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途径:
1、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现场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2、通过“山西公安”网上申报。
通过微信公众号“山西公安→民生警务→流动人口服务→“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在手机上办理居住登记。
(二)流动人口居住证权益保障:
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参与居住地有关社会事务、社会组织、社会保险、住房保障、法律援助、义务教育、就业创新、技能培训、医疗防治、办理机动车驾驶业务、申办出入境证件等。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登记。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用人单位未组织、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县公安局
2024年7月18日
来 源:临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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