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提起公诉,并邀请人民监督员、食品经营者等20余人参加旁听。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彭某某在经营早餐店期间,生产、制作油条时超量添加“油条精”并销售给他人食用。后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彭某某经营的小吃店制作、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送检油条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929mg/kg,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铝残留量应当小于或者等于100mg/kg的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彭某某在生产制作油条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并向社会公众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庭审过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既要惩罚犯罪,又要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作用和预防功能。经与县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开庭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集部分食品经营商户参与庭审观摩,进行最直接的、面对面的警示教育。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充分阐述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量刑,并警示旁听人员要引以为戒,增强守法生产经营和诚信生产经营意识。经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彭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现场观摩,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警示教育,达到打击一个警示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确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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