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根据政府采购网公示,青岛赛特斯商贸有限公司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的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青岛市财政局决定,对青岛赛特斯商贸有限公司处罚。罚款10012.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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