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078字,阅读完毕约需5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我的朋友文先生最近碰到这样一件事情。
文先生的女儿小文跟团参加了一个泰国旅行的活动,旅行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至7月17日,主要在泰国的曼谷、清迈等地旅行。
7月15日,参团的20余名游客中,有一半以上的游客感到不适,开始发生呕吐、腹泻等症状,导游紧急将身体不适的游客送到泰国的医院就诊,经初步诊断为食物中毒引发的急性肠胃炎。
下面是泰国当地医院的诊断书。
从诊断书中可以明确看出,诊断(Diagnosis)为食物中毒(food poisoning)
二、该怎么办?
文先生的问题是:小文遇到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
主要用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司法解释 ![]()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文先生可以选择的处理路径为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在本案中,依然是存在取证的难点,小文等多名游客在旅途中发生食物中毒,由于时间紧迫,游客们都要尽快回国,所以中毒原因的认定、取证都是问题和难点,如果后续诉诸法庭,虽然小文等人保留了泰国当地医院出具的诊断说明,但还是要证明是由旅行社的安排所导致侵权后果,而非小文等人自行在街头食用“干净又卫生”的食物所致。
三、结语
境外跟团旅游应办理个人旅游意外险,游客做好一些安全知识储备,带好常用药品,如发生意外,收藏本文,保留证据,随时准备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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