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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法律指南
权利、财产与义务
作者:周小扬律师
截止至2024年,百合佳缘集团与后浪研究所共同发布2023《年轻情侣同居调查报告》(下称《报告》),以两千多位不同职业的成年人为样本进行调查,该《报告》显示,77.8%的年轻人对此持开放态度,其中00后婚前同居比例最低,为26.9%,80后的婚前同居比例为59.9%,90后则升至63.8%。公开资料也显示,中国的未婚同居率有所上升,许多年轻人认为婚前同居是让双方提前磨合生活习惯、增进彼此的了解的途径之一。同居双方共同生活,可能会有财产争议,可能会生育子女,如同居一方原本就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还会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影响。本文笔者对同居关系中产生的典型法律问题作出梳理。
一、同居关系的定义与类别
对于“同居”一词,《民法典》未对该词给出固定的定义,不同情况下“同居”的语义也有所区别,“同居”有共同居住生活之意,通常可理解为男女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状态。
现实生活中,“同居”的类别可分为婚内同居、婚外同居、非婚同居。“婚内同居”除《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的“无效、被撤销婚姻双方曾经的婚内同居”以外,均为合法有效的同居,故本文不对此进行探讨。“婚外同居”主要指《民法典》第1042、1079、1091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非婚同居”,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所称的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包括未登记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
二、“同居关系”vs“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及“事实婚姻”
需注意,如果是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则不属于“婚外同居”,其应受刑法制约,有配偶者与其同居对象可构成“重婚罪”。不论是法律上的重婚(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均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另外,如果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构成“破坏军婚罪”。上述行为将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提倡合法婚姻关系需以结婚登记为必要条件是我国有关婚姻的法律法规所秉持的基本原则。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通常会告知其按照法律规定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认定为同居关系,但也有历史因素形成的特殊情况,如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在处理纠纷时按婚姻关系进行审理,与同居关系的案件审理存在两个不同的结果。
三、同居双方的身份关系、财产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
关于同居期间产生的权利、财产与义务问题中,询问率最高的问题常见有:同居关系解除需向法院提出诉讼与否,同居期间双方收入的所有权归属,同居期间购入的房产、车辆归属,同居期间的日常开销、赠予和借贷该如何认定等,笔者将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探讨。
(一)同居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常有人对同居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存疑,同居的身份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固而双方想要解除该同居关系时,一方提出即可,法院也不会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单项诉讼请求,已经受理的,法院也将裁定驳回起诉。所以同居一方在想要解除同居关系时,提出解除即自然解除,可以理解为和恋爱中提出分手一样。
(二)同居关系中收入所得与购入资产的法律规定
虽然同居身份不受法律保护,因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按照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受到法律保护,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适用夫妻的法定共同所有制,双方各自有收入所得或者共同购置财产,在双方同居关系终止时,需要对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予以明确,相关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关于同居期间一方所得收入,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即原则上属于谁挣的归谁所有,但例外情况如:双方对所得收入的所有权另有约定,或是双方一起做生意,有证据证实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决策的情况下,那么共同经营所得收入可以认为是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因同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下,不能简单按照法定共有制进行认定,故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未来如有专项立法,可期待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
对同居期间购入的房产、车辆,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可对购入的动产、不动产归属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按一般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房屋、车辆等只归自己所有的,需提供证据证明用于购买的财产来源于个人财产,主张是双方共同购买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购买该房产、车辆的出资情况,或提供双方对购买的房屋、车辆权属的约定,因同居期间一方购置的财产不当然属于双方共有,故如果双方有共同出资购买的合意,可通过聘请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双方的合意及实际的情况下,拟定一份《婚前购房协议》,实践中,双方在签署过协议的,能大幅降低产生纠纷及诉讼的比例。此外,若想能更完善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可拟定和签署一份更加完备的《同居协议》,将其他可能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怀孕与终止妊娠、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及解决方案一并予以约定,可最大化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三)同居关系中日常开销与借贷关系的法律规定
对于同居期间所产生的日常生活开销、一方赠予以及双方借贷关系的认定问题,一般而言,恋爱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支出或小额财产赠与,如生活费、小额转账等,通常被视为同居关系(恋爱关系)中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分手后一般不予支持返还。
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如转账金额巨大或基于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分手后这部分财产有请求返还的可能,尤其是对方主张大额的赠予系彩礼性质时,在双方未能结婚而解除同居关系时,赠予一方是可以起诉要求返还的。在司法实践中,大额转账的认定并不是单纯基于某个金额数量,而是结合了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例如,考虑一方的资产和经济收入,如果转账金额超出了个人的正常经济能力,且没有特别的用途说明,这样的转账在分手后可能会被要求适当返还。此外,如果转账金额含有特殊表达爱意的含义,这类通常被视为维系恋爱目的之纯粹赠与,双方关系结束后一般不可撤销。关于彩礼问题因涉及的案例和法律解析较多,具体可关注笔者之后的文章,会对彩礼及其需返还的情形作出专题分析。
还需注意,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主张“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费用的,根据“自然之债”的法理,这类债务在法院被认定无效的概率较大,但因一方过错或一方为双方关系迁徙到另一城市导致职业中断等特定事项,双方约定的补偿或赠予则有更大可能认定有效,上述费用如果一方已自愿支付的,支付一方不应要求返还,但支付一方如果是用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则已支付的费用,无过错配偶一方可以起诉要求返还。
最后,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存在的借贷关系,如果出借一方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借款,可以要求返还。例如,如果有借条或微信短信中双方认可的借款记录等,可以此要求返还,同时注意该借款是否附期限,附期限借款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综上所述,同居期间的开销是否需要返还,关键在于开销的性质和金额大小。小额的日常开销一般视为赠与,不需要返还;而大额财物赠与,特别是那些有条件(如结婚)的赠与,在条件未达成时可能需要返还。此外,如果能够证明某些转账实际上是借款,也可以要求返还。
四、同居关系中生育子女或终止妊娠的法律规定
同居关系中生育的子女,抚养权由双方协商,当双方无法就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未达成协议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常依据非婚生子女的年龄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来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同居关系中若女方终止妊娠的一般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对于协商不成或男方存在过错的,女方亦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一)女方怀孕,法院可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
女方怀孕,法院能否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民法典》第1082条系基于对婚姻状态中妇女的保护条款:“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如果当事人系同居状态而非登记结婚时,则不适用该条款,在女方怀孕时,法院仍然可以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
(二)对女方终止妊娠负有责任或存在故意伤害的,或将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同居期间女方怀孕后如果终止妊娠,双方可协商由一方或双方共同负担医疗费等费用及损害赔偿,如果男方承诺支付堕胎费用和营养费的,应履行这一承诺,如协商不成,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常会考虑《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或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男方负担部分因终止妊娠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特别是在男方存在过错,如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同居,造成流产或失去生育能力的情况,女方若遭受精神打击产生抑郁情况,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女方可以向男方提出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等赔偿,如果涉及男方对女方有故意伤害的情况下,男方可能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其中可能涉及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三)同居期间所育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同居期间怀孕并生下子女后,该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据《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见,非婚生子女与父母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关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理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对于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考虑到其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亲。
综上所述,本文以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双方权利、财产与义务为题,对同居关系中的身份问题、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进行探析,对于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双方提供了常见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指引。
在下一期,笔者将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及禁止性规定进行探讨,正如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强调的,智慧的人必须不仅仅知道从知识的第一原则推论出来的知识,而且还必须知道关于那些第一原则的真理,若要真正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那么从其立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将会更好帮助读者了解法律的宗旨和运用。敬请读者关注。
参考文献:
[1] 凤凰网-财经《超7成年轻人接受未婚同居 百合佳缘集团发布2023<年轻情侣同居调查报告>》,2023年08月24日
[2]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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