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慧,和您一起关注:“捡到的就是我的吗”?
赵文慧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千一律师事务所
蛋糕店员工刚买的手机不慎丢失,联系上捡到者后,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感谢费,希望对方返还手机。然而,对方却要求支付5000元,否则不愿归还。为此,该员工起诉至法院。
陈某是贵州石阡县城内某蛋糕店员工,今年2月在外出派送蛋糕时,不慎将刚刚花费9500元购买的苹果手机丢失。随即,陈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寻物启事。后得知该手机被邓某拾得,当即与对方联系,希望邓某返还手机,并表示自己愿意支付邓某1000元表示感谢。然而,邓某却要求陈某支付5000元,否则不愿返还该手机。
无奈之下,陈某报警,派出所民警与陈某一同到邓某家中进行协商,邓某仍不愿返还手机。为此,陈某起诉至石阡县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到邓某家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对案件进行调查。邓某对拾得陈某手机的事实表示认可,但认为该手机是自己捡到的,而不是偷盗或者抢劫而来,因与陈某在沟通时存在言语冲突,表示如果陈某从石阡县城放火炮至自己家中才愿意返还手机。邓某还称,手机已经被其孙子玩丢了。
法院审理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邓某拾得涉诉手机后,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并应所有权人的要求返还拾得遗失物。如今,邓某拒绝返还遗失物,并称已经将遗失物丢失,其行为已损害陈某的合法权益。邓某要求陈某从石阡县城放火炮至其家中才愿意返还手机的意见,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近日,石阡县法院宣判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邓某赔偿陈某所遗失手机的经济损失8500元。法官表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诚信精神的重要体现和公民应当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如企图将拾得的财物占为己有,还可能触犯法律。
拾得遗失物后有哪些权利或义务?
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费用偿还请求权
拾得人或者保管遗失物的机关对遗失物处于无因管理地位。依据无因管理法律关系,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其从事管理事务所支付的费用以及赔偿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条)。
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未直接规定拾得人或者保管遗失物的机关享有留置权,但是从法理上说,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留置权的规定。
当有权受领遗失物的人拒绝向拾得人或者保管遗失物的机关支付上述费用时,为了保障费用偿还请求权的实现,拾得人或保管遗失物的机关可以适用留置权的规定。
报酬请求权
基于弘扬做好事不求回报的优良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保管费、喂养费等)失主应予偿还。
拾得遗失物可以要求获得报酬吗?
法律对拾得人的善举,也给予了一定保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款确定了拾得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这并非意味着捡到东西便能任意向失主索要报酬,而是保管遗失物花费的必要费用,可要求对方偿还,这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但明显超出了必要范畴的部分,无权要求对方支付。
举例来说,徐某乘坐出租车时,将手机落在车里,之后司机陈某行驶约5公里路程将手机送还,并索要报酬、燃油费、经济损失费共计500元,否则不予归还手机。法院认为,陈某仅能就送还手机时必要的燃油费进行追偿,其余报酬类费用则无权要求。
“谁拾谁得”与法治精神不符,对此,有媒体发表评论指出:现实中,遗失者愿意支付多少“感谢费”,是双方可以协商的事,达成一致了,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关键就在,如果遗失者不认同对方开出的条件,拾得者依然有归还遗失物的责任和义务。当然,如果拾得者在保管或归还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成本,比如交通费、快递费、误工费等,是可以要求遗失者承担的。
应该说,法律鼓励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更提倡拾金不昧的社会良好风尚。据报道,有遗失者提出给感谢费,而被拾得者婉拒的情况。拾得者不仅有法律意识,更体现了良好的个人素质。一方感恩感谢,一方无偿奉还,双方良性互动,往往成为一段佳话。
邓某不依法返还手机,当然要付出代价。9500元的手机,法院判决邓某赔偿8500元,应该考虑到折旧等因素,总体来说是合情合理的。客观来看,邓某从可能得到1000元感谢费,到要支付8500元,不管手机丢失与否,都是得不偿失的事。
不是自己的财物,就不能据为己有。不管是“谁捡谁得”还是“挟物要价”,都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符。此案还消耗了不少司法资源,双方为此耗费了不少精力,社会公众应该从中得到警示。
编辑:郭晋恺 陈琳玲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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