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21条的发布,让很多家庭炸开了锅,
有人说:“该条款是出于对女性在婚姻中弱势地位的保护”,
也有人说:“这是对男性的打压和剥削”。
究竟是哪些条款触动大家的神经呢?在21条的征求意见中,包括了:同居析产、非法打赏、离婚、经济补偿、父母购房等方面的认定和处理。
其中,大家最关注也是议论最多的,就是有关财产和房产的部分。
1. 同居资产纠纷,简单来讲,就是同居期间发生的纠纷问题,将会作为一个正式的问题得到法院的推进。
在没有领结婚证前,没有事实婚姻的前提下,同居分手时,弱势方可以主张按照已婚的方式分割强势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没领结婚证同居的,也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 子女婚后,父母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只要是婚内父母出资给子女买的房,没有特别约定的,就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分割房子,会判出资方子女所有,支付另一方折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要按照生活、孕育、离婚、过错等事实判房屋归一方所有,支付另一方折价款,
3. 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离婚经济帮助是《民法典》中明确存在的条款,此次意见,对相关的帮助方式更加明确了。
其中争议点在于:对于经济困难无房居住这种情况,一是: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二是: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没有前置的限制,对困难模糊的定义,居住权的无偿使用。
通过这些条款可想而知,如果婚姻中对方是过错方,还需要你去援助,你认为公平吗?
本次对新婚姻法征求意见搞的争议,不止提到的这三条。
就单看以上三点,你认为合理吗?(有关新婚姻法21条的征求意见完整版,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阅)。
那么,你认为以上三点设置合理吗?欢迎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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