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上篇文章说到《最高院:不得因单位失信将其法定代表人等纳入失信名单》,那么如果已经被违法纳入了失信人名单,该如何申请解除呢?
首先,如果你是因为以下情形,被错误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其次,如果你满足以下条件,依法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只要提供证据,就可以解除。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法律规定,上述两种情形,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最后,如果你有以下履行债务、和执行人和解或终本终结执行等情形的,也可以申请解除,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对纳入失信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如果对复议结果还不服怎么办?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吗?
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不受理因纳入失信名单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复议被驳回,还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如何申诉,可以参考笔者《最高检:上诉、再审超期或对判决还不服怎么办?可以申诉!》一文。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