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24〕1号
当事人:王俊,男,身份证号34**********,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
经查明,2023年5月9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王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3年7月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2023)皖0103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2023)皖01刑终494号裁定书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王俊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吊销王俊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上缴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月10日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24〕2号
当事人:陶新伯,男,身份证号34***********,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
经查明,2023年8月31日,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决陶新伯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上述事实,有(2022)皖022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陶新伯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吊销陶新伯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上缴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月10日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24〕4号
当事人:朱希,男,身份证号34**********,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
经查明,2022年11月25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朱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事实,有(2022)皖020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朱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吊销朱希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上缴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2月2日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24〕5号
当事人:王其炳,男,3424231982********,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家庭住址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经查明,2023年9月21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决王其炳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4年1月31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2023)皖0705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2023)皖07刑终122号裁定书等予以证明(编者:详见本号第4篇推文)。
本机关认为,王其炳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吊销王其炳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上缴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4月29日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24〕6号
当事人:李伟,男,身份证号34********,淮南市正安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证号112********。
经查明,2023年12月16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事实,有(2023)皖04刑终242号判决书等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李伟因犯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属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
吊销李伟公证员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上缴公证员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6月18日
来源:法律人生路 法律人那些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