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因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违法,被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罚款人民币2万7500元整。
根据公告内容,2024年5月14日上午,该公司在广州市黄埔区连云路376号的南洋科技园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作业时,一名架子工在未设置防护网等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尽管该公司为特种作业人员配发了安全帽、安全带,但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人在离地面高13米处从事脚手架搭设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有坠落危险。此行为违反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及《坠落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2009)等安全管理规定。
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经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正),构成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经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处以警告及罚款人民币2万7500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80706H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沐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应急罚〔2024〕基础-12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违法事实2024年5月14日上午,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连云路376号的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承建的南洋科技园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施工现场3号楼外墙脚手架(距离地面13米处)一名架子工黄万涛(身份证号:******************)在未设置防护网等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高处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出具《现场检查记录》(穗埔-云)应急现记〔2024〕12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穗埔-云)应急现决〔2024〕5号,责令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架子工黄万涛立即停止作业。 违法事实认定:2023年12月12日,潮阳一建公司与广州南洋科技园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NY20231212-001),承包了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连云路376号南洋科技园项目。马烈担任南洋科技园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和进度管理工作。黄万涛是潮阳一建公司聘请的架子工,于2024年4月16日入职,主要负责搭建脚手架,黄万涛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操作类别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8]75号)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二)建筑架子工”的规定,黄万涛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依据《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3.2.1“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m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坠落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2009)“4.1.1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场所作业,对个人进行坠落防护时,应使用坠落悬挂安全带或区载域限制安全带”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施工人员作业时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m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正确佩戴安全带。 经查,潮阳一建公司有为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黄万涛配发安全帽、安全带。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黄万涛在施工现场3号楼离地面高13米处从事脚手架搭设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其所处位置临边无安全网等可靠防护措施,有坠落危险。 综上,潮阳一建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黄万涛在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国家标准及安全管理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现场检查方案(穗埔-云)应急检查〔2024〕12号;2.现场检查记录(穗埔-云)应急现记〔2024〕12号;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穗埔-云)应急现决〔2024〕5号;4.整改复查意见书(穗埔-云)应急复查〔2024〕10号;5.询问通知书(穗埔-云)应急询〔2024〕18号、19号、20号、21号;6.文书送达回执(穗埔-云)应急回〔2024〕13号;7.调查询问笔录4份(陈创雄、马烈、黄天生、黄万涛);9.现场照片3张;10.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11.身份证复印件3份(陈创雄、马烈、黄天生、黄万涛);1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1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4份;16.关于同意广州南洋科技园有限公司南洋科技园项目办理报建调整的复函(穗开审批规复〔2024〕30号)1份;1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1份;19.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1份;20.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份;21.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份;22.劳动合同3份(陈创雄、马烈、黄天生、黄万涛);23.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24.新工作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1份;25.委托书1份;2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27.关于架子工在进行脚手架搭建时未悬挂安全带的整改报告1份;28.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1份;29.作业工人花名册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埔-永)应急罚〔2023〕5号。处罚依据违反法律认定:潮阳一建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黄万涛在施工现场13米高处从事脚手架搭建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经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应依法给予潮阳一建公司法律规定的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经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以下的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75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7-02处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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