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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大队发布的一则情况通报上了热搜,据通报显示,救护车驾驶员王某某因追逐正常行驶车辆、扰乱行车秩序等违法行为已被交警部门依法行政拘留。
事情发生在6月29日,网络上流出一段视频,视频中司机疑似开着救护车一边直播一边多次违规并线超车,存在多项交通违法行为。王某某在直播中称“没事玩一下,车上没有病人”“我听粉丝的意见,粉丝让我超它,粉丝给我的勇气”。视频一出立刻引发网友热议,交警部门也立刻出动将王某某行拘。
当下有些年轻人为了寻求刺激,贪图一时爽快,不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的生命危险,也会引发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若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危险驾驶罪。此处的情节严重,应结合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等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
若飙车行为十分恶劣且产生极大影响,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而言,危险驾驶罪与此罪主要区分在于:
(1)危险行为的程度。如果追逐竞驶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性质相当,即一旦发生就无法立即控制结果的情形,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行为,则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评价。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追逐竞驶行为,仅造成了车辆的轻微碰擦,而且侵害的对象没有扩大到不特定的公众,此时较难将该行为的危害程度评价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而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2)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虽然均为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但是前者要求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且该危害性必须具象化。这点区别于危险驾驶罪要求的抽象化危险。
(3)行为人主观故意。对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行为人对危险驾驶行为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但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造成的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后果应持过失的主观内容。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不仅要求行为人对其所实施行为的潜在危险性具有认识,而且要求行为人对该潜在危险转化为现实损害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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