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咨询员工在多处发放工资问题,他们单位是一集团公司,其中有部分员工是与母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并且由母公司缴纳社保,母公司只发放基本工资,个税也是由母公司代为申报,但由于工作的需要此部分员工被派遣到子公司工作,并由子公司发放绩效工资,朋友想问一下此项业务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
这是您在祥顺财税俱乐阅读的第20,389篇
祥顺企服特聘专家简介
01
个人所得税
首先来看一下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此部分员工分别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由两家公司每月分别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年终时进行汇算清缴。
02
企业所得税
其次看一下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只有本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在此处员工虽与母公司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但实际是为子公司提供服务,因此其工资薪金支出应由子公司承担。母公司发放的工资以及为员工缴纳的社保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记入母公司的费用,但母公司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另一种方式是由母公司与子公司进行结算,由子公司承担此部分费用。
在此处延伸一下,假设员工同时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提供服务,那么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就要有所调整,企业应根据员工为两公司提供服务的时间合理分摊各自应该承担的费用,由两公司分别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最后我们再来考虑一下,由于社保是由母公司缴纳,取得的社保部门出具的票据也是开给母公司的,那么子公司列支费用的依据是什么呢?
在此处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母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社保是一种代扣代缴行为,子公司可以根据母公司代缴社保所取得的票据入帐;另一种是认为母公司需要为子公司开具发票,子公司根据发票入帐。在此处建议业务发生时先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合理确定处理方式。
来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文章。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