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办案时限问题
文/务林人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现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按90日还是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办理完毕是作出处罚决定时间还是结案时间?
省林业局回复(2024061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系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时限应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办案时限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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