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企业自身经营亏损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答」
通常而言,经营亏损用人单位并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营亏损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倘若允许用人单位通过此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恐有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的嫌疑,因为用人单位可能会因决策、战略布局、产品迭代等自身原因导致经营亏损。
那么,实践中是否一概不允许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并非如此。
根据A公司提供的公司财务报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付款凭证等,可以确定A公司连年亏损,并在2021年年初起,陆续采取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提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和部分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所在的财务部更是全部的员工均已经离职。A公司就张某的工作地点和工资薪酬与张某进行了协商,然双方对此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A公司因经营情况持续未好转,进行了经营策略调整的事实,故A公司主张的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存在。由于双方并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据此与张友平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
参考案例:(2022)沪01民终1264号
B公司董事会会议已表明原告业务量不足,要完成预定销售额困难很大,因此董事会同意裁员,会议同时决定将被告转入行政部,因此截至上述董事会会议时虽然B公司已存在经营困难,但仍希望继续履行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后因“辽河项目”取消,对B公司产生了巨大影响,B公司认为其已没有岗位能够再提供给张三,故B公司欲与张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B公司决定精简其他人员,B公司就该情况和工会进行了沟通,故原告拟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仅针对被告个人,也并非原告恶意为之,B公司在事先和工会进行沟通并征求了后者意见的基础上解除了与张三的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和程序均是合法的,故原告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无需支付被告赔偿金
参考案例:(2020)苏05民终9836号
可见,法院倾向认为倘若用人单位尽到善意履行合同的义务,发生经营困难或经营亏损后,积极与劳动者协商,并且调整经营结构、精简人员决议程序合法并非针对个人,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和代通金,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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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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