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可以用分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答」
可以,分公司在一定情况下具有用工主体的资格。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倘若劳动者据此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并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可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若因各种原因分公司注销,不会影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原告的工伤待遇依法应由图蓝莲花分公司承担,图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图蓝公司、图蓝莲花分公司已注销,而本案债务发生在上述两公司注销前,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两被告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将公司清算事宜通知原告及清理对原告的债务等义务,对此,两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图蓝公司、图蓝莲花分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即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2019)粤0103民初4047号
即便分公司没有注销,在诉讼中未将总公司作为当事人,可以追加总公司作为当事人,依法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由此可见,即便用人单位系分公司因为公司运营调整被撤销了,劳动者亦无需担心胜诉后责任承担的困扰。
在实践中,倘若公司在某地有分公司而通过总公司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倘若日后发生劳动争议,很有可能会产生「抢管辖」的麻烦,需要劳动者引起注意。(具体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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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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