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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人的结婚,法律如何规定?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之前,原婚姻法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和婚姻无效的原因,智力严重低下通常被视为不能结婚的疾病。但《民法典》删除了相关规定,将“患有重大疾病”改为按可撤销婚姻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与他人结婚的,他人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患病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
新规定扩大了婚姻的自由度,那些有智力残疾或其他患有影响夫妻生活和生育疾病的人也可以结婚。根据一些地方政府网上的解答,
只要有表达自己意愿能力的人,可以自己或者在监护人的陪同下登记结婚。
通常,一般智力残疾的人往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监护人对于结婚意思表示认可的角度,结婚登记宜在监护人的陪同下进行。事实上,许多智力残疾人也是在父母的安排下与他人结婚的。
虽然,智力残疾人可以登记结婚,但不等于离婚时民政局也会受理。
由于结婚登记只要明确有同意和谁结婚的意愿就可以,但离婚需要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更高,除了表达离婚的意愿外,还需要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办理离婚登记,而这个协商及签订离婚协议的能力被视为需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通行的观点认为智力残疾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民政局不接受登记离婚申请(离婚登记不能代办,只能亲自办理),因此实践中,智力残疾人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诉讼离婚对于智力残疾人的权益保护也相对更有保障一点。
智力残疾人起诉离婚的难题:变更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8条的规定,配偶是智力残疾人的第一监护人,父母或子女是第二位的。所以,
如果想要离婚,智力残疾人的配偶肯定不能当其离婚的代理人,只能首先变更监护人,由新的监护人担任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或委托律师参加。
现实中通常会有两种情形:
1、智力残疾人有父母或成年子女的,由其担任新的监护人。这些人向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局申请变更监护人,如果智力残疾人的配偶对指定有异议的,则必须通过法院的特别程序进行指定监护人。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可能涉及到对智力残疾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如果父母或成年子女尚无力去处理诉讼事务的,可以向当地的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2、智力残疾人没有父母或成年子女的,离婚就会非常困难。虽然理论上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担任监护人(第三顺序),但现实中很可能也没有其他近亲属,即使有也很困难。首先,对于外人而言,智力残疾人有没有离婚的意愿或需要,这本身就能难明确,即使真有了,是否有足够动力去主动插手也成问题。除非像“丰县八孩”案一样,存在明显的违法犯罪事实,引起外界的强烈关注,否则能有外界主动伸出援手并不容易,许多智力残疾人在婚姻中受到不好对待,和其孤立无援的地位有很大关系。
如果智力残疾人确实有需要解决离婚问题,而且也没有适格的监护人愿意帮忙的话,当地的民政局(或者经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个人或组织)也可以依法成为智力残疾人的监护人,而且民政局还可以在其离婚后提供必要的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帮助。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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