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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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尤其是包含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等条款的离婚协议,在双方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实践中,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部门一般会对当事人提交的离婚协议进行备案处理。
如果一方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可依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的备案行为属于一种程序性的行政事实行为,不以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直接目的,也不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2)项规定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据此,离婚协议虽经民政部门备案,但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依照法律规定,只有下列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
(一)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
(四)仲裁裁决、调解书;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六)公证债权文书;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离婚协议书也不属于上述法律文书,因此不能直接作为申请法院执行的依据。
对于一方不履行协议书约定内容的行为,可以以协议作为依据提起诉讼,然后持法院出具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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