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及当事人应当知道的7天内批准逮捕的条件、决定及执行的机关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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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看批准程序: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批准。(这里公安机关没有批准的权限,很多家属都认为是公安批准,这是不对的)。
我们再来看看检察院接到公安的材料后怎么做:在批准逮捕的7天时间内,一般是先由办案人员阅卷,然后由审查批准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是提交检查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这时候有人也会问,办案人员阅卷,一般都是阅什么内容?一般是从三个方面展开阅卷工作。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2、有罪责。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有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且有逮捕的必要。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反着理解,如果没有证据,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没有社会危险性,那就没有逮捕的必要。接下来我们看看在检察院审查是否有批准逮捕的必要的时候,检察院是否必须要提审犯罪嫌疑人?对于这个问题就要视情况而定。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有没有提审的,也有提审的,涉众案件只提审部分的犯罪嫌疑人的。对于可以提审的情况通常是:检察官对于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官当面陈述的;公安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的;案件疑难、重大复杂的;未成年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另外在批准逮捕的期间,检察官还可以询问证人及诉讼参与人,这类案件通常诈骗类案件比较多。
律师这个阶段也可以向通过书面或者约谈检察官,告知检察官辩护意见,以达到阻击批捕的效果。当然如果此时辩护律师提出要听取意见的,检察官是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在笔者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通常是书面与面谈两手做准备的,在向检察官当面陈述完之后,再当面递交法律意见,这样的效果是最好的,因为若你只准备书面的,那不排除检察官翻一下就扔在一边了,不会重视。若只是面谈,没有书面的法律意见的话,那谈完之后可能检察官也就忘记了,时间短,法律意见比较多的情况下,即使是当时有书记员在旁边做记录,那也只是记录大致的观点,几句话就带过了,如果有书面的法律意见则不一样,这会加深检察官的印象,法律意见书中有据理力争的证据,那辩护效果是提高百倍的。在检察官做完阅卷工作及听完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是否批准逮捕了。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官作出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为什么一个要说明理由?一个不需要阐述理由呢?因为你想想,公安机关做了那么多材料移送到检察院,哪能你说不逮捕就不逮捕,还没有任何理由,这是从常理及法律规定是不可行的。批准逮捕的部门也是比较有讲究。
笔者办理大多都是公安移送到检察院的情形,因此我们就说这类情形。需要逮捕的:审查起诉部门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报检察长或检查委员会决定。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以上逮捕决定做完了以后,逮捕怎么执行?对于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将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羁押的。检察院只是批准的部门,他没有专门羁押人员的地方。公安是应当立即执行,还要将执行回执及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检察院。这是为了防止有些办案人员徇私舞弊,或者不执行的情况。
当然,也可能会出现不能执行的情况,比如人不在了,生病了需要就医,或者其他重大情况的,这个时候也是要告知检察院的。总之能不能执行逮捕都要告知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个涉及到人身自由,比如在当天凌晨11点收到该决定,也是要马上放人的,同理节假日也是一样的,不可能说等到早上上班以后才执行。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比如监视居住、取保之类的。公安机关在做完此项工作之后,是需要在收到不批准决定书后3日内将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的。
对于执行逮捕的人员是不能少于2人的,其实这也是为了防止一个人搞一些不可描述的动作,或者嫌疑人说被刑讯逼供之类的有理说不清。在执行逮捕时,是必须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情况的。这个时候也需要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者按手印,如“我已收到逮捕证”。当然不是每个被逮捕人都是配合的,有些人不配合,那执行逮捕的人在《逮捕证》上注明既可,如“已告知逮捕情况,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对于我上面说了这么多,有些觉得会比较温柔,但实际上,有些犯罪嫌疑人因为是在外面,或者不愿意配合的情况。公安是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执行逮捕的。包括使用武器和戒具。
写于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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