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回流460万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显示,一再生物资公司取得虚开发票,资金回流超460万元,税务局对该公司稽查并拟对回流部分处以少缴税款0.7倍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一罚告〔2024〕45号
江苏**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柿路9号*幢*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5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19年5月,你企业收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519145.84元,税额587488.96元,价税合计5106634.80 元。上述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上述发票已在当期做账抵扣增值税。上述业务存在资金回流,回流金额4606134.8元。此外,你企业遗失2017-2020年账簿、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拟对回流部分处以少缴税款0.7倍罚款,计426957.31元;对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凭证等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8000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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