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市场政策频出,沈阳公积金也适时作出相关政策调整,服务更多市民,惠及民生。
从新政内容上看,涉及到公积金首套、二套房的认定。同时对于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商转公等条件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关于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无论商品房或二手房均可申请提取。同一套住房既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既可在放款前预提个人账户余额直付首付款,也可在放款后提取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预提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购房。
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购房范围应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二是支持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三是购房时间应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
四是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应在2024年11月30日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其次是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首套房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下同)在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和首套房贷款利率;
二套房
在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和二套房贷款利率;
在购房地有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和首套房贷款利率;
在购房地有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和二套房贷款利率;
不予公积金贷款
在全国范围内有2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在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为:在沈阳市内九区购房的,以市内九区拥有住房套数认定;在沈阳市四个郊区、县(市)购房的,以购房区、县(市)拥有住房套数认定;铁路职工、电力职工在外市地购房的,以购房当地拥有住房套数认定。
新调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政策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新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最后,商转公条件进一步放宽。
将《沈阳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里面的“第十条 贷款条件”中的“商贷已偿还5年(含)以上”调整为“商贷已偿还3年(含)以上”。“商转公”贷款其他条件仍按原政策执行。
调整后的“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为: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至少一方是在沈阳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部分(全部)偿还商业贷款。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除申请商转公的1笔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外,不得有其他住房贷款,且该笔商贷已偿还3年(含)以上,近2年内无逾期还款记录。
5.原商贷所购房屋用途为自住住宅,并且位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沈阳公积金中心所辖铁路分中心、电力分中心缴存职工在其工作所在地购买的自住住宅,也可办理商转公贷款。
6.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除原商贷银行外,该房屋无其他抵押权人。
7.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家和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沈阳住房公积金根据市场形势不断调整,将公积金持续优化,让更多购房者实现安居梦想。如果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可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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