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太原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其中规定,对于医疗机构从事或提供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应根据《太原市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向市卫健委进行报备。对于非医疗机构的经营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非急救医疗转送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并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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