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打粮晒场
极易造成安全事故
请勿在道路上打场晒粮
(上图为网络素材)
又是一年丰收季
麦浪滚滚穗飘香
眼下濉溪县小麦陆续进入收获期
少数农民朋友为图方便
选择在公路两旁打场晒粮
此行为极易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也影响了农村路域环境和人居环境
通告禁止
占道打场晒粮危害
影响交通秩序
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有人把扫帚、扬锨和铁杈等随意放在路上,甚至用石头、酒瓶、木棍和树墩等强逼车辆绕行通过,影响正常交通秩序,也为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
(网络素材)
影响驾驶人视线
在公路上晾晒的大量粮食,在阳光照射下容易反光,而脱粒、扬场时飞扬的糠絮,对来往车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视线影响大,极易导致交通事故。
(网络素材)
影响车辆稳定性
在公路打场晒粮,车辆易打滑。同时,农作物秸秆会缠绕在机动车传动轴或排气管上,极易发生机械故障、火灾事故。
(网络素材)
造成粮食污染
公路表面含有大量沥青,而沥青中含有苯等致癌物质,经太阳暴晒后,苯等化学物质挥发,很容易附着在粮食上,造成粮食污染。加之车辆排放的各种废气、废液直接喷洒在路面的麦子上,更容易造成对粮食的直接污染,致使有害物质渗透到粮食里面,危害人体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温 馨 提 醒
麦收期间请全县广大农民朋友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自觉保持良好的
公路通行秩序和路域环境
严禁占用公路打场晒粮!
来 源:濉溪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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