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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资巨大的七年战争,使法国深陷财政困境之中。在挽救财政困境的措施中,法国政府的财政政策更加倾向于公平。然而,以特权为基础的法国社会无法推行公平的财政政策,法国绝对君主制遵循根本法的传统。
法兰西自由与特权联系在一起,表现出一种特殊性。涉及个人权利的财政改革无法回避绝对君主制。在财政问题方面,法国缺少整合各方面利益的平台。高等法院是唯一可以与绝对王权辩论的场所,但是贵族出身的法官始终没能突破维护自身特权、利益的狭隘局限。
问题中的特权与自由
18世纪的法国在国家财富和个人资产方面都堪称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然而富裕的法国在财政上却十分贫困。从旧制度的发展直至最终崩溃,这种富裕与贫困并存的奇怪现象始终未曾改变。
财政支出高于收入,这不仅是旧制度下的法国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短时间内财政支出略高于财政收入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但是如果这种现象长期存在,成倍增加的财政赤字将最终拖垮经济,甚至造成剧烈的社会变动。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国绝对君主制的垮台,正是始于财政收支的失衡。由于多种原因,法国的财政赤字越来越大,要想解决赤字问题,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方法就是增加税收。
然而法国人对此强烈反对,因为他们认为,财政危机是由财政官员和包税商人的腐败,以及普通人的税收负担过于沉重,而特权者却免于征税所导致的。
这并不是历史的真相,人们缴纳的税收高于政府收集到的税收总额,并不是所有的税收差额都被财政官员以及包税商人收入囊中,有相当一部税收是用来维持地方政府的开支。
省三级会议地区拥有很大的税收自主权,在税收收取方面,他们可以对税收征收数额讨价还价,采用一次性交付的方式。在整个法国内部税收标准很难统一,如果按照某一地区的纳税情况进而推算全国的纳税数额,显然是会夸大或是低估整个国家的税收水平。
在此基础上,很难估算出税收征收过程中真正流失的那部分税收。也并非所有的包税商人都是中饱私囊的“寄生虫”、“吸血鬼”,反而包税商经常成为国王所压榨的对象。总包税人从所征收的税款中获取的利润是有限的。
根据内克尔的估算,总保税人所自留的税款不超过其总征收额的1/8(分别为2100万和16600万)。而这1/8中还要扣除各种日常开销,因此总包税人的收益就更加有限。
在旧制度下,的确特有一部分人可以免于和逃避税收,但是免于税收和逃避税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免税是贵族的特权,普通人也可以通过购买官职的办法获得免税特权。免税特权在当时是受到法律保障的,而逃避纳税是非法的。
绝对君主制的危机
绝对君主制时期,战争频繁。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必须阻止逃税行为,自 1740年以来政府已经很少再通过出售官职的办法来增加财政收入。七年战争期间,仅仅5%的战争费用是通过出售新官职的办法获取。
因此,在18世纪免税和逃税的现象都被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随着法国人口的增长,由特权带来的税收重新分配并没有加車普通人的税收负担,如果将通货膨胀因素考虑在内,人们所缴纳税收的实际价值与之前基本持平。
特权的存在并没有让普通人不堪重负,永恒不变的货币价值来决定税收的数量,政府的收入实际是在减少。因此,政府需要增设新税种或者增加已有的税收。
18 世纪法国军役税征收总额,在价值上已经比17世纪有所减少。1730年至1745年期间以及1760年之后物价和收入的上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这一旧制度时期直接税的实际收入。
随着收入和财富的增长,税收豁免权体现的最为明显的军役税却处在停滞状态。军役税给政府带来的实际收入逐渐减少,18世纪需要缴纳军役税的纳税人的负担与17世纪相比已经大为减轻。
另一种形式的直接税是普遍直接税,从理论上讲,普遍直接税不存在税收豁免权,1749 年至1754年期间军役税及其附加税以及普遍直接税的总收入在7200万里弗尔至7800万里弗尔之间。
奥地利王位维承战争之后,国王依据承诺减少了附加税,因此18世纪50年代之后这一部分的直接税负担有所减轻。旧制度时期,因为战争需要而增设的税收激起了人们的强烈反抗。
1756年两次二十分之一税的征收引起了高等法院的激烈反抗,1760-1763年三次二十分之一税的征收进而引发了社会争论。1750年二十分之一税确立之后,什一税和二十分之一税的收入在2200万里弗尔至2500万里弗尔之间,之后再无增长。
18 世纪间接税的收入处于不断增长的状态,这种隐藏在商品价格背后的税收很难转嫁和逃避。它与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消费水平和购买能力相关。
间接税成为政府获取可靠稳定收入的重要保障,由于人口增长高于特权者数量的增长,并且越来越多的税收向特权者征收,特权在税收系统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特权的存在并没有给人们带来额外的直接税负担。总之,18世纪的税收并没有让人们不堪重负。
从18 世纪开始,法国人对于税收的理解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税收豁免权已经不再有充分的依据。特权的存在使税收征收形式上和税收征收过程中都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这与自由平等的观念相抵触。
特权者则将特权视为他们自由的保障,这种自由是法国的根本法和宪政主义传统所捍卫的,因此他们反对取消税收豁免权。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断探讨一种公平的征税方式。但是单一公平的征税原则并不能使法国混乱无序的财政系统得到改革。
旧制度下的法国,特权是一种文化符号,税收豁免权具有合法性。因此,18 世纪的法国更多的是选择增设二十分之一税的方法增加财政收入。与军役税和普遍直接税相比,二十分之一税提供的免税机会更少。但是18世纪50年代二十分之一税的收入却比预料之中要少 85%。
问题不在于免税而在于逃税。如果逃税现象得以消除,政府的收入将会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而不断增长,而十分之一税带来的财政收入是十分可观的。但是,绝对主义君主制下,逃税的现象并不能消除,人们不会给政府提供个人收入的信息。
保护个人财产隐私是法国人所捍卫的最基本的自由权利之一。国王可以增加税收,但是却不能动摇人们对自由的捍卫。有鉴于此,最有效的征税方式是税收的多样化。将税收嵌入商品价格之中,通过包税的办法进行征收。
虽然在旧制度时期,包税是税收增长的重要因素,然而“在一个繁荣的国家里是不会需要这种会促使国家破产的资金的。主能乞助一个更加富裕得多的源泉,即自己国民的财富,向他们征收临时的非常税。
这种税不会引起国债的增加,从规定的税收中取得好处是一件有利的事,因此总会有许多人愿意向国家预付资金。不过应当希望,一个繁荣的国家永远不要乞助于这个危险的来源。
法国人所捍卫的自由不同于启蒙思想家们所提倡的哲学上的自由,它是一种对个人的尊重和对个人权利的追求。人们厌恶税收的背后所体现的自由原则之一,是人们具有维护财产隐私的权利。
这种权利使人们反对统计土地和人口数量,反对监视个人财产和收入。第二个基本的自由原则是税收不能随着经济的增长而无限增长,国王可以占有部分生产盈余,但是不能无限制的占有,这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当然也包括贵族免税权。
法兰西古老的自由原则与启蒙思想家们宣扬的税收法律面前自由、平等的原则是两个不同方向的作用力。自由、专制、特权、财产,成为人们经常讨论的话题。
这些词语掺杂在冉森派反对天主教会的话语中,经过被流放的高等法院法官的阐述,通过他们秘密出版的谏诤书得到传播,成为地方三级会议对抗中央官员的武器。
1763年,这些词语和观点成为公众争论的内容,它们的传播渠道不再仅限于秘密出版的谏诤书,流传范围也不仅局限于外省,它们已经成为巴黎公开讨论的对象。1764年5月至1764年8月,王室政府允许对财政问题进行公开讨论。
人们对于财政问题争论的背后是自由观念的碰撞,不同阶层的自由观已经到了难以调和的地步。法国财政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行之有效的改革,这种改革如果只限于财政领域,其结果必然是失败的。
绝对君主制下并不存在任何一种财政改革既能维护特权者的利益,又能使国家在不掌握个人真实财富的情况下实现税收上的公平。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财政问题,只能从旧制度本身入手,这是绝对君主所无法完成的。问题看似在于财政,实质是绝对君主制的危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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