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4日,鹰潭市邮政管理局就鹰潭市信赖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鹰潭市信赖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宝
住所:现代物流园区五纬路以南88号4号厂房靠东A区
品牌:中通
二、案由
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
三、主要事实
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54条第8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8条第5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企业立即采取措施规范投递,提高服务质量
承办单位:鹰潭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5月16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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