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实务中,在债务⼈⽀付的款项不⾜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经常会因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等债务的履⾏顺序产生争议。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执行阶段违约金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现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4 〕8 号)》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 2009 〕297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债务人除借款本金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或者违约金;
(三)借款本金。
债权人主动放弃前述偿债顺序利益的,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违约金清偿顺序的司法判例
1、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能先于主债务进行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0 )最高法民申 1437 号案件中认为: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性质。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涉《合作征地协议书》并没有约定违约金和股权转让款的清偿顺序,蔡辉琳、李中进主张先偿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持同样观点的还有( 2020 )最高法民终 1246 号案件。
2、违约金、利息可以同时支持,但不意味着可以同时先行抵充,案涉款项应先行抵充借款利息、再抵充本金,之后如有剩余再抵充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2 )最高法民申 706 号案件中认为:违约金、利息合计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同时支持,但不意味着可以同时先行抵充。实际上,在不存在先付款项以及抵充顺序的情形下,违约金、利息并不一定需要进一步区分,但若存在先付款项以及抵充顺序的情形,就有必要进行区分。就本案而言,博森企业已收到 91617021.62 元,应先行抵充借款本金 157000000 元依约产生的利息(按年利率 12% 计算),若有余款再抵充本金;因余款已不足抵充本金,故不存在再抵充违约金的问题。
3、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优先归还违约金,应从其约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 2011 )沪高执复议字第 1 号案件中认为:关于清偿顺序问题,根据查明事实,2008 年 11 月 17 日三被执行人出具的还款计划中承诺优先归还违约金。2009 年 4 月 2 日,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签订的协议书中再次明确还款优先归还违约金。由此可见,三被执行人重复以书面形式作出同一意思表示。既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优先归还违约金,应从其约定,二中院认定先清偿违约金并无不当。
4、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及利息在主债务之前清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0 )豫执复 130 号案件中认为: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并未对清偿顺序作出约定,执行依据仅确定违约金而未确定利息,故安阳中院( 2018 )豫 05 执 52 号结案通知书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将本案债务清偿顺序确定为本金清偿在先,违约金清偿在后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5、生效判决并未确定该违约金属于利息,也未确定该违约金中包含有多少利息,故并不能参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先息后本”规定将本案执行款先清偿违约金后清偿本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0 )琼执复 77 号案件中认为:关于生效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属于利息的问题。常鹏主张,生效判决确定的违约金实质为逾期付款利息、收益、违约金的综合性质,因此,即使当事人没有关于还款顺序的约定,也应优先偿还逾期付款利息(含收益、违约金),而不是优先偿还本金。本院认为,生效判决确定的是郝晓久向常鹏支付违约金,并未确定该违约金属于利息,也未确定该违约金中包含有多少利息,故并不能参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先息后本”规定将本案执行款先清偿违约金后清偿股权转让款本金。
6、违约金是附随于主债务的从债务,在清偿顺序方面应等同于利息。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8 )皖 01 民终 7213 号案件中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还款顺序是否正确。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主债务”位列清偿顺序之最末位,在协议当事人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该违约金是附随于主债务的从债务,在清偿顺序方面应等同于利息,根据该司法解释主债务股权转让款应当最后清偿,优先清偿违约金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持同样观点的还有( 2017 )川 20 民终 700 号案件。
7、被执行人所负主债务和违约金均到期且担保情况相同,那么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应当先予抵充。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8 )鄂 01 执异 334 号案件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本案执行依据所涉《协议书》对融众资本公司等八名被执行人债务清偿顺序无约定,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所负主债务和违约金均到期且担保情况相同,那么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应当先予抵充。相较于违约金的不履行,主债务的不履行显然将对债务人产生更加不利的后果,故本案主债务应当先于违约金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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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1、实务中认为违约金可以优先于主债务清偿的观点有哪些?
从案例检索的情况看,主要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优先清偿违约金;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附随于主债务的从债务,在清偿顺序方面应等同于利息,优先于主债务进行清偿。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约定优先,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第二种观点将违约金直接等同于利息,实属不妥。主债务是指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能够独立存在的债务。而违约金通常不属于主债务,但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利息,应对违约金的性质进行区分认定,才能按照其性质决定清偿的顺序。
2、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实务中认为违约金不能优先于主债务清偿的观点有哪些?
从案例检索的情况看,主要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性质均不相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能先于主债务进行清偿;第二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所负主债务和违约金均到期且担保情况相同,那么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应当先予抵充。
实务中,第一种观点是主流观点,但仅仅从字面意思认为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性质有所不同,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些违约金的性质实际上是利息,有些利息的性质实际上是违约金。我们认为,没有对案件中违约金的性质进行区分认定,就直接按字面意思认定清偿顺序并不恰当。而第二种观点是直接将违约金的性质等同于主债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的顺序进行同类债务清偿冲抵,我们认为也不恰当。违约金通常而言不是主债务,需要对违约金的性质进行区分认定,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定,进一步才能决定清偿的顺序。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对违约金清偿顺序的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编著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该问题的倾向性意见为:“经研究,我们倾向于认为,如果债务人除了原本的费用之债、利息之债和主债务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而债务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有约定的应当按照清偿抵充的约走顺序进行;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区分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产生原因)的基础上确定清偿抵充的顺序。首先,因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宜按照利息确走履行顺序。其次,因其他违约情形产生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直按照主债务确定履行顺序。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区分规定,是因为因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本质上是逾期付款利息或者借款合同的罚息,因此,可以纳入利息范畴先于主债务得到抵充。因其他违约情形产生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是对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由于与逾期付款无关,其性质与计算依据均和利息迥异,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因此,其他违约情形产生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性质上接近于主债务的替代,按照主债务确定履行顺序较为妥当。”
我们认同倾向性意见中,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清偿顺序时,应在区分违约金的性质的基础上确定清偿抵充的顺序。该倾向性意见进一步把违约金的性质分为两种情形:因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宜按照利息确定履行顺序:以及因其他违约情形产生的违约金宜按照主债务确定履行顺序。我们认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因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宜按照利息确定履行顺序;第二种是违约金的性质等同于主债务的,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的顺序进行同类债务清偿冲抵;第三种是违约金的性质既不属于利息也不属于主债务,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4 〕 8 号)》第四条的规定,在主债务之后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之前清偿。
实务建议
1、约定优先
为避免清偿顺序的争议,建议债权人在签订涉及基础法律关系的合同时,应对可能涉及的金钱债务,在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明确约定各种金钱债权的履行顺序。
2、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形
建议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充分论述违约⾦的性质为借款利息,类推适⽤利息抵充顺位的规定先于⽋款本⾦抵充,最⾼⼈民法院在( 2021 )最⾼法民申 2149 号民事裁定书、( 2021 )最⾼法民申 2728 号民事裁定书中均持这⼀观点。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 2009 〕 297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浙江省范围内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当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适用该条款,利息或者违约金均可在借款本金之前清偿。
3、当事人认为清偿顺序存在错误的,如何救济?
如果当事人认为执行款数额计算、发放等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 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如果还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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