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会成为掩盖不端行为、逃避社会责任的工具,特别是在涉及到公共安全、弱势群体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时
近日,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引发关注。该案中,曾因性骚扰女生被处分的失德教师张某,认为网友编写的词条影响了自己的工作与生活,遂诉至法院要求平台删除。法院认为,涉案词条内容所涉及的是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问题,应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传播速度与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不仅大大拓宽了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也对如何保护个人名誉权、隐私权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一判例虽是个案,但具有典型意义,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之间平衡的一次深刻诠释,也是一次对个人“被遗忘权”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
从法律意义上看,此次判决彰显了法律对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同时强调了这种保护并非绝对,必须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考量。民法典虽赋予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与隐私权,但同时也明确了其边界——不得滥用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词条内容基于官方通报,是已对外公开的信息,既非虚构也非恶意泄露,因此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及隐私权的侵犯。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间微妙平衡的精准拿捏,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而从社会意义上分析,此案判决对于促进师德师风建设、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具有深远影响。教育领域的从业者,特别是教师,因其职业特性,对学生的成长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保障校园环境的纯洁与安全,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拒绝删除记录失德行为的网络词条,实际是在维护一个透明、可追溯的信息环境,有助于预防未来潜在的不当行为,保护广大学生群体免受伤害。同时,这也是对教育行业内部的一次警示,表明了法律对师德违规“零容忍”的立场,强化了对师德师风建设的法律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判决还对“被遗忘权”的正确理解和应用提供了重要参考。“被遗忘权”,也称为“删除权”,指信息主体对于已经被发布在网络上,与其自身相关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然而,“被遗忘权”的行使需综合考虑信息的公共利益价值。
在我国,虽然目前还没有直接规定“被遗忘权”的法律条款,但现有法律中有关于个人信息权、删除请求权等的相关规定,可以视为对“被遗忘权”的一种间接保护。本案中的张某虽然行为不堪,但权利意识倒是蛮强,他诉至法院要求平台删除不利于自己的词条,可以认为是要行使自己的“被遗忘权”,妄图将自己的过往进行“漂白”。
法院非但没能让其如愿,还用态度鲜明的判决提示人们,法律不会成为掩盖不端行为、逃避社会责任的工具,特别是在涉及到公共安全、弱势群体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时,个人的历史行为记录应保持公开透明,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公众的知情权。
这一判决,不仅是一次法律上的裁决,更是一次对社会道德底线的重申,提醒我们在数字化时代,个体权利与社会责任并行不悖,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应促进个体的道德自律与责任感。不过,这场诉讼也是一次提醒:或有必要在未来的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被遗忘权”,以防止这一权利被滥用与滥诉。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徐其扬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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