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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评审”争议,学位论文评审如何才能公平公正 | 新京报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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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一些高校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可能还存在不少有待改进的疏漏之处。


▲论文质量虽然是客观的,但在学术评价的过程中,评审人的学术背景、偏好、旨趣、立场都可能对评价结果产生影响。图/IC photo

|公羽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吕德文在微信公众号署名文章《“恶意评审”如何评价和运用?基于武汉大学一篇博士论文评审意见的分析》中表示,自己所指导的博士生遭到“恶意评审”。目前相关学院已知晓并介入,是否存在如吕教授所言的“恶意评审”情况、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还有待官方及时给出详尽的复核结果。

其实,论文评审环节出现类似问题并非个例。随着“宽进严出”成为研究生培养的大趋势,教育部门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要求也在逐年提高,各类盲审、抽检层层设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学生的学位获取甚至人生发展。

吕教授对评审的质疑,引发众多网民的共情和热议,也在说明一个问题:当下一些高校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可能还存在不少有待改进的疏漏之处。

以论文评审为例,教育部对研究生论文的评审要求、操作方式、评定结果并没有做统一规定,都是各高校依据《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各自制定实施办法,一般采用“双盲评审”的办法。

不过,送多少专家盲审、怎样的结果组合算通过……在这些问题方面,不同高校之间却存在较大的差异。一些高校人为设置了过高的盲审门槛,又缺乏反馈和申诉的渠道,以致不少研究生都曾遭遇过被盲审“拦路”的情况,轻者修改重审,重者延期毕业,其中不乏因为一位评审的意见影响整体评定的情况。

论文质量虽然是客观的,但在学术评价的过程中,评审人的学术背景、偏好、旨趣、立场都可能对评价结果产生影响。尤其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对同一问题的观点争鸣更加普遍,很难用简单的对与错来评判学术研究成果。

作为应对,国内一些重要的人才、项目评审工作,以及部分学术期刊的审稿环节,已经开始实行“建议回避”制,即由被评审者提出一个或多个可能存在学术争议或矛盾的、要回避的专家名单,最大程度减小人为因素对评审公正性的影响。

而在论文与送审专家的匹配精度方面,不少高校也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学者们各自在小而具体的学术领域里深耕,即便在同一个学科大类下,“隔行如隔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今诸多高校在评审系统中都增加了“对论文研究主题是否熟悉”的选项,选择“不熟悉”的专家可以更换评阅篇目,也是在消除“误伤”的风险。

此外,评审人的评阅水平和评阅态度也难以长时间稳定在较高的水准上。与研究生持续扩招不同,论文评审专家库的增补却极为有限,在毕业季,一位专家往往要同时评阅多篇硕博论文。重压之下,很多文章来不及细看、观点来不及深究,评审中出现“冤假错案”在所难免。

鉴于此,有的省份推出了对专家水平的动态追踪和评判机制,在评阅意见出现明显相悖情况时自动推送给新一位专家复核,取消多次出现与平均意见有较大出入专家的评阅资格,这样有助于减少一些消极评审或情绪化评审的情况。

不过,人为因素的影响终究难以在技术层面根除,如何在评审结果出来后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和申诉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今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下称《学位法》),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相比此前实行了二十余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法》在“学术复核”部分增加了具体的条款,也为今后处理类似的争端提供了参照。

《学位法》第四十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第四十一条还指出学位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都为保障学生权益提供了弹性空间。

只不过,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维持学术标准和正常学术活动的秩序,避免申诉泛化,仍需要高校制定更加科学、精细的管理办法。

说到底,在论文答辩之前设置必要的评审环节,初衷在于帮助学生发现论文中的问题、做出必要的完善和修补,而不是为难学生、人为设置毕业的障碍。一些不合理的、程序性的问题,或许在不经意间,就影响了一批学生的人生轨迹。此次事件在官方复核结果出来之前,不宜偏听偏信。但这类事件的发生,确实把论文评审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置于舆论聚焦之下。如此,也有助于为类似问题,探讨更多机制性解决办法。

撰稿 / 公羽(学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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