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创新,是指方法与原方案不一致;约定俗成既有规则的创新可能以公共利益为代价,例如,交通信号灯以“心形”符号等的创新。南京全市实施“货车右转必停”并不是创新,而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悖;其中,“货车右转必停”规则倘若没有公安部授权试行,累计记分、罚款应当取消。
南京全市实施“货车右转必停”
“心形”信号灯引市民围观
信号灯向正在通行的驾驶人,或者行人发出一道光速,人们根据光速的颜色判断是否能够通行;在人们的想象中,光速正面圆形的观念已形成,交通信号灯正面圆形规则得以确立。倘若改变形成,人们在有限的通行时间内可能本能思考,思考的过程可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现行的交通信号灯标准取消了形状的严格限制;有人便认为在低速系统中可以尝试“心形”信号灯。交通信号灯之所以取消了形状限制;信号灯的形状已约定俗成,不需要通过文字的形式加以描述,或者强制性规定,例如,救护车、消防车的颜色与符号等。
差异可能提高城市温度,但不能体现人文关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为提高通行效率;交通信号灯的形状已约定俗成,市民、或者外地人围观“心形”信号灯,倘若发生事故,该责任谁来承担?
交通信号灯、标识、标志不统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员在短时间内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极易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心形”信号灯的设计,创新是其理由,留名是其动机;公共安全不能允许违反常规的设计,交通信号灯应当全国统一。
“心形”信号灯引市民围观
右转事故责任的认定
道路上的右转,包括本道右转和借道左转;借道左转之所以归纳为道路上的右转,是从总体观察。本道右转与直行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即,右转人(包括驾驶人)多数情形下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借道左转,主要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信号灯绿灯放行的情形下的变道行驶;借道左转对驾驶人而言,方向灯为左转,但从整体或者立体上观察仍为右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认定不能统一,可能是实施“货车右转必停”的主要原因。
例如,借道左转与本道右转发生了交通事故,借道左转可能追尾本道右转的车辆,而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长期的事故认定实践,本道右转的车辆本道直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事实上,绿灯亮时,本道右转弯的车辆也是借道行驶,应当在确保直道行驶,或者借道左转车辆通行的情形下通过。
对“货车右转必停”的评价
可以肯定认为,右转必停能够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却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通行效率不符;为解决右转问题,各地交警已通过在道路上划右转隔离标志线解决。倘若认为道路右转标志隔离标志线具有强制性,可以记分、罚款。因“货车右转必停”并没有法律根据,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没有停车的驾驶员,按照违反禁令标志对货车驾驶员罚款100元记3分不合法。
右转隔离标志线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南京全市实施“货车右转必停”,其性质为地方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全国性规定,其内容并没有“右转必停”的规则。倘若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南京交警会怎样应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执法、司法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执法、司法裁量并没有创新的余地。例如,组织卖淫罪的要素之一为,组织者对卖淫人有控制作用,而司法实践却以人数作区分,即,容留三个以上的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该做法固然对遏制卖淫行为有效,但却与犯罪构成不符。
“货车右转必停”也是如此,“必停”固然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却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符。事故认定与交通通行习惯存在重要的关系。解决右转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较多的情形,还需要从事故责任地认定入手;无论红、绿灯是否亮,右转车辆为借道行驶,发生碰撞事故,在一定距离内,右转车辆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南京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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