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男子约情人到家中幽会,妻子因故临时回家,男子让情人到窗台躲避,妻子发现后一并走至缓台,双方争执过程中,妻子坠楼身亡,家人将男子和情人诉至法院,索赔59万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杨娟与刘东结婚几十年,但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居住在位于大庆市龙凤区的A房屋,后刘东和有妇之夫王艳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两人经常约会,时而在杨娟与刘东的住处A房屋,时而在王艳的住处,事发当天下午,趁杨娟未在家,刘东约情人王艳到家中约会。
18时40分,杨娟因故提前回家,到达家门前发现门被反锁,用钥匙开门锁不成后,杨娟意识到室内存在不良事件,随即反复敲门并呼喊刘东。
刘东怕杨娟发现两人的情人关系,故让王艳从客厅窗口爬到室外,王艳遂躲到窗口右上方的缓台上,杨娟进入室内后四处寻找。
一圈下来没找到人,通过痕迹发现王艳从其家中进入缓台,杨娟亦通过二层室外的缓台至三楼,发现王艳躲在外面神色慌张。
杨娟意识到,王艳和刘东在居室内做下不轨之事,遂指责王艳,双方发生语言争执后,杨娟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刘东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吩咐其他人拨打120,自己照顾妻子。
救护车赶到后,将杨娟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年仅四十五岁,死亡原因为高坠身亡,警方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
事后杨娟父母认为,杨娟发现自家室内存在问题,要探究原因,寻找真相,没有过错;刘东和王艳各自出轨,导致悲剧发生,且事后没有忏悔,应对杨娟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于是,二老将刘东和王艳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0867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02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刘东辩称:
1.刘东与杨娟是夫妻关系,平时感情很好,家庭和睦,夫妻恩爱,没有隔阂,对于杨娟的意外死亡,深表悲伤和难过,但不存在任何过错,杨娟的死亡完全是意外事件造成。
2.原告起诉两位被告,是建立在对案件性质不清楚的情况下做出的,事实上,造成意外事件完全由杨娟自己的行为导致,依法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娟的死亡是刘东的直接行为所致,即便两位被告真有什么,也与其妻子的意外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死者作为一个精神正常,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有一定的自控能力,应清楚地明白通过二层室外到三楼可能产生的后果,而置生命安全于不顾,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王艳辩称,自己未对杨娟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杨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其所实施的行为有可能发生意外,仍放任自己的行为,应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本案为侵权纠纷,确定侵权责任有四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根据侵权行为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侵权行为。
判定二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比例的前提,是明确其行为与杨娟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对损害后果是否负有过错及过错大小。
本案中,杨娟的死亡虽不是二被告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但却是因其发现丈夫刘东与王艳在家中私会,继而被激怒造成情绪失控而导致的。
该诱因的介入,加之杨娟未能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及其对自身危险的认知不够,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能够认定二被告与杨娟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杨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及后果应当有足够的认知,其本可以选择更加理性的方式化解此次纠纷,却自担风险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自身亦存在过错。
综合考量杨娟本人及二被告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认定二被告对杨娟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284397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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