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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中院联合市人社局召开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暨裁审衔接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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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铜仁中院联合市人社局召开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暨裁审衔接新闻发布会,铜仁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柳文辉通报了6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市人社局党组成员、仲裁院院长杨激文发布了《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共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并与铜仁中院民二庭庭长张金勇回答记者提问,本次发布会由研究室副主任李凤萍主持。



审判委员会委员、

民一庭庭长

柳文辉

典型案例一:杨某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涉及公司筹备阶段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裁判要旨是公司筹备阶段不具有法人资格,此时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筹备阶段劳动者与聘任劳动者的公司发起人形成劳务关系。本案对认定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厘清劳动者与公司筹备阶段的关系,正确处理公司筹备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典型案例二:杨某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判要旨是用人单位其将公司的部分经营业务向案外人进行发包,案外人在承包范围内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招聘,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其部分经营业务外包,是其内部经营管理模式,是否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需要综合考量。本案中,某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徐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徐某以某公司的名义进行招聘,杨某某工作内容系该公司经营业务组成部分,因此某公司与杨某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判决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示企业不得以外包业务等管理模式逃避用工责任,对于规范劳动市场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典型案例三:王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判要旨是“出借个人资质”的个人与企业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各个行业对持有特种资质证书人员的需求增加,一些企业为满足某些行业的准入要求,常会与拥有行业相应资格证书人员合作,让其将证书注册到企业,约定使用期限并支付一定费用,持有证书的人员通常不到企业上班,只需在培训、年检、招投标等特殊节点“出场”配合。此类个人资质“出借”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扰乱行政监管、破坏行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禁止。本案的处理在于警醒资质证书持有者及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杜绝“资质出借”不法行为。

典型案例四:夏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是用人单位绩效考核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不得作为扣减薪酬依据。规章制度虽由用人单位制定,但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才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主张夏某绩效奖金根据考核结果浮动发放,应就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衡量指标、考核过程及结果等事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证据不足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判决提醒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制定过程民主,否则,产生劳动争议时,将无法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裁判依据,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五:雷某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判要旨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一般规章制度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仅违反一般规章制度,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判决警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即辞退劳动者,劳动者需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也提示劳动者要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双方共同构建和谐劳工关系。

典型案例六:某科技公司诉田某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判要旨是宽带安装、维修等业务的承包公司与个体户达成业务合作后,由个体户通过APP派单给劳动者,并按业务量结算报酬,劳动者与业务承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近年来,新就业形态的兴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是与庞大互联网平台、新零工经济紧密相连的新就业群体。新就业形态因就业灵活、门槛不高,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准确认定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是对用工单位的利益与劳动者权益的平等保护,是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高质量就业的应有之义。本案判决对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

仲裁院院长

杨激文

建立裁审衔接机制的共建目标是:充分发挥仲裁和诉讼各自的裁审特点,既体现仲裁程序高效、便捷的特点,也要体现诉讼程序严谨、权威的特点,同时畅通仲裁和诉讼两种程序之间的衔接,充分协作,共同形成一个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综合研判、合力化解矛盾的劳资纠纷处理新模式,提高争议处理效率和质量,增强仲裁和诉讼的公信力,更好的保障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办案指导制度、实时信息共享机制、办案反馈机制,共建内容包括立案衔接、审理程序衔接、审理标准的衔接、执行衔接。

落实好裁审衔接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具体措施。能够共同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水平,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合法、公正、及时解决,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答记者问



贵州日报社记者:请介绍一下 全市法院近三年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主要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铜仁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民一庭庭长柳文辉:

近三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共计2473件,从案由分布来看,主要集中为劳动争议1197件,占比48.40%;追索劳动报酬纠纷977件,占比39.51%;劳动合同纠纷152件,占比6.15%;社会保险纠纷133件,占比5.38%。截止4月29日,今年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74件,与去年同期持平。

在做法成效方面,一是加强裁审对接,统一仲裁和审判标准。法院与劳动仲裁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交流裁、审工作经验,分析研讨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裁、审不一致的地方进行分析研讨,协调法律的适用,逐步形成统一的裁审标准。另一方面,法院与市仲裁委员会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由仲裁委定期向法院通报劳动争议纠纷在仲裁阶段的情况,便于法院在诉前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做好劳动争议诉源治理工作。

二是健全调解机制,有效化解劳资纠纷。案件受理后,通过初步查阅案件材料,发现证据材料不全面的,主动与仲裁部门对接,前往仲裁委调取仲裁卷宗,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有的放矢开展调解工作。完善调解引导机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向企业主说明个案反映出的管理问题,督促和帮助其依法规范,对已存在的问题及时补救。近三年,全市各基层法院受理1944件,调解、撤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共计929件,调撤率达47.79%,最大限度将劳动人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是信息共享,与劳动行政部门形成连锁效应。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往往先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通过对接劳动监察部门向法院共享案件情况,尤其是重大、涉稳、群性性劳动争议纠纷,使法院迅速了解有关情况,提前介入调处,与监察部门形成合力,从而将法律手段与行政处罚手段相结合,有效化解矛盾于萌芽之中。另一方面,法院、仲裁等部门可将不良单位的违法情形反馈给行政监察部门,以便其对该类单位适时采取适宜的行政处罚措施,加以重点监察,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进而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四是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用工环境。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巡回法庭、现场法律宣讲、抖音微视频等方式,向广大群众、企业单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通过宣传,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自觉规范用工行为,提升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双方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近三年,全市法院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法规宣传共计50余场、推送典型案例40余篇,纳入全省典型案例1篇、全市典型案例14篇。



贵州广播电视台记者:农民工权益保障是全社会都比较关注的问题,法院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做法?

铜仁中院民二庭庭长张金勇

一是强化诉源治理。与市司法局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推广应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设立专门“在线调解室”。设立法官工作站和法官工作点。抓好诉源治理,减少农民工维权案件。同时,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前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涉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2023年,向市住建局发出加强建设工程监管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司法建议书,建议强化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是完善农民工诉讼服务机制。畅通农民工维权案件绿色通道,向农民工释明诉讼流程、证据提交、法律关系等诉讼细节,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便利。对于家庭经济困难诉讼能力弱的农民工主动向司法局法律援助部门发出法律援助函,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诉后服务制度。涉农民工维权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和判后答疑中强化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四是加强法律宣传。通过送法进乡村进社区等方式,加大对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的法治宣传,切实提升农民工维权意识。



铜仁市融媒体中心记者: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在“五一”劳动节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上班,可否安排补休替代加班工资?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

仲裁院院长杨激文:

一是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安排补休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不得以补休替代加班工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市人社局、市工会、市律协代表受邀参加发布会。

供稿:民一庭、陈维

监制:田海 |审核:崔嵬 |编辑: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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