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环罚字〔2024〕10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
(茂名中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4〕10号
茂名中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杰
住所:化州市长岐镇东安外村*****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至12月4日期间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5000万元的茂名中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茂名中成沥青搅拌站项目。
2、茂名中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茂名中成沥青搅拌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3〕48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随后,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和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公司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承认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2、实际总投资额为1100万元,且已到化州发改部门重新备案登记;3、积极整改,已沟通自然资源部门调整用地规划,且已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4、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1、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行政处罚;2、经去函化州市发改部门,我局认可你公司关于涉案项目总投资额为1100万元的陈述申辩意见;3、你公司未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并对应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一点§1.8“裁量起点20%、投入生产/使用阶段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6%”和第一章第八点§1.8“裁量起点2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6%”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1100万元的茂名中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茂名中成沥青搅拌站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捌万零伍佰元(¥280500.00元)罚款,具体计算公式为:(20%+15%+16%)×1100万元×5%=28.05万元。
2、对你公司实施“茂名中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茂名中成沥青搅拌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拾壹万元(¥310000.00元)罚款,具体计算公式为:(20%+5%+6%)×100万元=31万元。
以上两项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合计伍拾玖万零伍佰元(¥5905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名画报?茂名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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