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举办者或投资人转到学校的资金都可以偿还吗,理论上有相应的借款程序,还有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还款时间以及借款利息等,那就可以归还,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开办资金未出资到位的,不得随意归还。
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的转款行为进行界定,随意归还有涉嫌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
二、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等约定为投入的,不得归还。
有的学校涉及到多位股东合伙或投资办学的情形,通常会在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里面约定每位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投入金额,此处投入金额的约定通常比登记的开办资金金额大,但是也是属于投入的约定,此处约定的金额不得归还。
三、学校章程注明为举办者投入的,不得归还。
部分学校内部董事会/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或进行备案的章程,有约定举办者投入资金的金额,此处的金额有时候会和《办学许可证》和《民非登记证》登记的开办资金金额不一致,如比登记的金额大,则此处的金额也是不得归还。
四、招商引资协议或筹设报告约定投入的,不得归还。
部分学校是属于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等引入办学的,和政府部门签订的《招收引资协议》有约定投入的金额;
民办学校在前期设立时通常需提交《筹设报告》等相关资料,也会对民办学校的投入进行承诺;
上述相关资料的承诺投入金额往往也会大于登记的开办资金金额,此处的投入金额也是不得归还举办者的。
五、“BOT模式”约定资产使用一定期限后移交给政府的,不得归还。
部分学校在和政府部门的合作中,会存在政府提供土地,举办者进行校舍的建设,该校舍给学校使用一段时间后,校舍资产整体移交给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此处的举办转入资金进行建设校舍的行为也是属于投入,转入的款项不得归还。
六、账务处理计入“净资产-开办资金”的,不得归还。
部分学校在收到举办者转入的资金后,会计在财务处理时未计入“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计入了“净资产-开办资金”科目,后续第三方审计时也未作审计调整,出具了审计报表,年检时提交了审计报告进行备案,此种情形也可以确认为举办者转入的资金为投入款,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能证明属于借款,否则不得归还。
七、其他书面资料注明为投入,且进行备案登记的,不得归还。
部分学校内部的决议文件、和其他方的合作协议、年检资料等,在“不起眼”处强调举办者的投入金额“很大”,往往在此处的投入描述时把举办者转入学校的资金全部囊括在内,并且还提交了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或备案,此时,该处的投入金额也是不能随便归还。
为什么不能归还?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促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民办学校有其特殊性,特别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分红,剩余财产不得自由处置,也不得随意减资,即使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减资方面也有限制;
综上,如果是认定是投入的资金,就不得随意进行归还或者撤回出资。
如果归还了,有什么后果?
随意归还或者是撤回出资,可能直接涉嫌违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即3万元就可能导致身陷囹圄!
敬告各位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资金往来务必规范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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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 行云民教财税(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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