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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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一份处罚信息
莆田市城厢区六顺堂医药有限公司,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51680.93元,没收违法所得331.86元 ;2、对当事人采购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3、对当事人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行为,给予警告;4、对当事人发布广告违法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3012.79元整,上缴国库。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转自信用中国(福建)网站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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