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起诉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黄绍宏(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受托管理人对债券不直接享有权利、与纠纷处理结果并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则上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实务中,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中通常约定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发行人违约情形下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以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利益。这样的约定是否无效?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否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起诉?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
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
案情简介
一、2016年10月25日,金玛商城(甲方、发行人)与光大证券(乙方、受托管理人)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金玛商城拟公开发行20亿元公司债券,聘任光大证券为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二、募集文件约定,金玛商城不能偿还债务时,光大证券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三、后因金玛商城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期债券利息,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涉案债券全部本息应立即到期支付。但虽经光大证券多次催促,金玛商城仍未支付本金、利息及相应违约金等,光大证券遂向上海高院起诉。
四、对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上海高院认为,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光大证券有权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要点
债券募集文件约定,金玛商城不能偿还债务时,光大证券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光大证券在获得债券持有人委托授权后,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2.《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也规定:“债券发行人不能如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出现债券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受托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授权文件。”
3.因此,发行人出现违约,在获得债券持有人的授权后,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进行追索,是适格的原告。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八)发行人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或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的,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破产等法律程序,或者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5.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债券发行人不能如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出现债券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受托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授权文件。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上海高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募集说明书》系金玛商城作为发行人对涉案债券募集所作出的承诺及说明,是涉案债券发行中约定金玛商城与债券持有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载体,构成双方之间的有效合同,对金玛商城和债券持有人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光大证券有权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来源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初33号]
云亭律师就本文相关问题,检索了大量裁判文书。现将相关案例分享如下,供读者学习参考。
案例1:西藏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399号]
北京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本案中,根据《稳赢1号资管合同》《暖流1期投顾合同》的约定及已经查明的事实,天弘创新公司系案涉“暖流1期”的基金管理人,故天弘创新公司有权作为“暖流1期”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起本案诉讼。
案例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丹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初460号]
北京一中院认为:...由上,即可将中登公司的“投资者证券持有信息(深市)”中的持有人名称与大成基金相对应。“大成基金—工商银行—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应的是大成基金新赢6号资产管理计划,“大成基金—广州农商银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应的是大成基金-汉口银行远航1号资产管理计划。大成基金实际是通过上述两个资产管理计划买入涉案债券,在这两个资产管理计划中,大成基金均为资产管理人,因此,大成基金为本案适格原告,故对于神雾集团、吴道洪、李丹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202号]
北京高院认为:《募集说明书》规定,若发行人凯迪股份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凯迪股份公司进行追索... 《关于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采取法律措施以保护债权的议案》载明,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后,立即代表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向法院起诉并同时提请法院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冻结发行人银行账户及其子公司股权,查封和扣押相关财产。故民族证券公司依据该决议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原告。
案例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06号]
北京高院认为:亿阳公司发行债券后出现部分资产受限、子公司亿阳信通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持有的亿阳信通股票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冻结的情形,且信用评级公司将其主体信用等级、涉案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短期内接连下调,对到期的应付利息未予兑付,以上情形已充分证明亿阳公司的经营情况持续恶化,偿债能力明显下降。中山公司依据《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会议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关约定,合法有效。根据相关规定和议案表决结果,中山公司有权代表所有债券持有人以中山公司名义向亿阳公司主张相关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曾先后在农业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年。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23-2028)、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美国国务院国际领导者访问项目(International Visitors Leadership Program,简称IVLP)访问专家(知识产权方向)。
唐青林律师擅长重大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公司诉讼和公司治理、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法(商业秘密)、刑事辩护(主要包括金融犯罪、公职人员犯罪、企业家犯罪)。
唐青林律师公司法领域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过《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等十多本法律实务著作,在商业秘密领域出版过《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等三本著作,办理过39起在各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唐青林律师长期关注公职人员犯罪、企业家犯罪领域研究。办理了大量涉及公职人员和企业家犯罪的案件。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过四本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实务著作,包括《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出版;《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程序辩护卷》(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定罪卷》(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唐青林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嘉宾受邀参加CCTV法制专题节目“大家看法”节目,对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点评,唐青林律师多次被《新华社》《人民网》《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华英才》《企业观察报》、《中国贸易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唐青林律师曾经在《法学研究》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论文,在北大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防范风险》2008年起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先后任某上市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李舒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含公司常年顾问、公司改制和控制权争夺等)、商事争议解决(含诉讼和仲裁)、强制执行与资产处置、金融与投融资、破产重整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执业以来,曾为数十家中外大型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就疑难复杂案件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总金额达数百亿元。
李舒律师对公司、金融、借贷、担保、执行及刑民交叉等领域有长期而深入的研究,已经出版的著作包括主编《担保纠纷疑难问题及诉讼实战指南》《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公司诉讼疑难法律问题解读》等。
李舒律师在其长期关注的民营企业家权利保护领域和涉民营企业家财产纠纷和处置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整体解决方面,对相关法律问题和司法政策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并有诸多成功案例,2019年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民企产权保护政策汇编与解读》。
李舒律师与国内外媒体长期保持友好合作关系,并就诸多法律实务问题接受数十家国内外著名媒体采访,曾受邀在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华融、际华集团等机构为各界讲授法律实务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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