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设立是出于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特殊保护。只有侵入这 3类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本罪。对侵入其他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不能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2.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既遂,并不要求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后,又窃取了系统中储存的绝密资料和数据或者植入计算机病毒,则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3.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检验认定。考虑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专业性强,《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10条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 285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难以认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实践中,检验部门包括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依照《刑法》第 285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本罪与破坏军事通信罪的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6月 29 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人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 28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 285条、第 286条、第 369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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