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上头电子烟”
就是吸毒!!!
容留他人吸食依托咪酯
依法判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禁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涉毒品违法犯罪,有力震慑毒品犯罪分子,营造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浓厚氛围。近日,铜仁市江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4日中午12时,被告人杨某容留刘某、张某平、李某贵、徐某姗在其位于江口县双江街道围子董住所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被江口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电子烟烟杆一杆、烟弹三枚。
江口县公安局随即提取刘某、张某平、李某贵、徐某姗尿样进行检测,结果均呈依托咪酯(酸)阳性。经司法鉴定,扣押的三枚电子烟烟弹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容留他人在自己住所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贵州禁毒
禁毒普法
依托咪酯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是麻醉类处方药品,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其麻醉作用,添加在香烟烟丝或者勾兑在电子烟油中非法销售,吸食轻则头晕、过敏、易怒,重则休克、甚至死亡。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列管后,依托咪酯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等物品,就是吸毒,容留他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等物品,一律按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处理。
贵州禁毒提醒: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吸食是吸毒,贩卖是贩毒,务必提高警惕,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发现有人吸食、贩卖、制作“上头电子烟”,请立即拨打电话“110”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来源:贵州禁毒、江口县禁毒宣传、南康公安
审核 : 李克炯
复审:黄 艳
校核:陈 睿
编辑:罗紫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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