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关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重伤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引发全网讨论。4月16日,最高法表示:目前,人民法院共审结此类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
邯郸3人该判多少年已有案例!据此说法,也就意味着邯郸初中生遇害案那3人最多将被判15年,并且这三人当中有些是从犯,可能只有主犯、那个高个的才是15年,其他两人可能只有五年到10年。
与此同时,最高法强调,审判既要成为对失足未成年人惩戒处罚的公堂,又应作为挽救教育的课堂。处罚上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对于主观恶性深、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该惩处的依法惩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还被害人以公平,示社会以公道。
我有些不理解,怎么不谈那些被伤害的未成年人应该怎么办?
最高法进一步强调,在审理婚姻家事、侵权等案件时,要注重强化监护责任和教育引导工作,引导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尽快改变对低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机构力量薄弱的局面,加快专门学校建设,逐步推动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让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矫治教育。
我认为目前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处理办法应该进一步作出改变,我们初衷本来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不被伤害,但是这却给了一些未成年人底气,这些未成年人对目前相关规定可以说比不少成年人都要清楚,他们现在可以通过网络知晓就算自己犯下杀人等重罪,但是由于自己没有满14周岁,都不要处罚,有一些低于12岁的更是嚣张,低于12岁的,不论他做了什么,都不要承担任何责任,最终只是让家长带走看管,这才是此类事件一直频发,备受大家关注的原因。
目前设定有最低刑事责任能力12周岁,不光如此,12周岁到14周岁的也只是承担一小部分责任,14周岁到18周岁的承担部分责任。那么我想说一句,那些受害者的权益怎么保证?难道就因为对方年纪小而不承担责任,这是对受害者的不尊重,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我个人觉得要想彻底改变目前这种局面,非常难,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看到,按照以往经验,需要等一个恰当的机会。可能未来某一天,一个十二三岁孩子被一群小于12岁的孩子欺负,事后没有承担任何责任,然后小孩父亲迈出那大家最不想看到的一步,几十头稻草人落地,我想那时候可能才有所改变,但这一步我们都不想看到,但又都希望看到,这是如此的矛盾啊,为什么不可以提前将问题解决,非要等到这么一天!不少网友们理解不了,我也实在想不通!
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顺应趋势,直接取消最低刑事责任能力,当然可以照顾一下未成年人,比如未成年人犯等罪后,可以等到他十八岁后再执刑,但是绝不可以不执行!如果是霸凌等问题,应该将其送往专门的学校就读,同时对其监护人罚款数万元,只有这样监护人才会重视起来,教育自家孩子不要欺负别人家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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