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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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经常会碰到以下情形:
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因其他情形超过六个月都未采取执行措施或未执行完毕。有这些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就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执行。
一、 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程序
1. 如果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督促执行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3. 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法院名称、执行案件编号或执行依据的文号、执行案件立案时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事实及理由等内容。并附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上级法院督促措施
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2.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3.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4.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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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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