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洛阳城中轴线保护展示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月12日,洛阳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隋唐洛阳城中轴线保护展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容如下:
原则同意国策众合(北京)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隋唐洛阳城中轴线保护展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根据评审专家意见所做的修改完善。
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与西工区交界处,主要建设内容有:
(一)上跨洛河新建桥梁一座,桥方向为南北走向,位置处在洛阳桥以西400米附近,桥梁北广场延伸至滨河北路南侧,南广场至国花园北侧,桥体长约680米;洛河河中建设阙楼4处,南北各两处,建筑面积约490平方米;新建桥南北两岸的桥头广场,其中桥北广场占地约6163平方米,建设碑亭及碑廊2201平方米;桥南广场占地约6084平方米,建设碑亭及碑廊2201平方米。
(二)天街国花园段北起桥南广场南端,并向南延伸至滨河南路。中间建设御道长606米、宽约34米,两侧建设辅道8465.58平方米;天街两侧建设积善坊、尚善坊每处坊门153.12平方米,坊墙约1128米;建设两处望楼,每处60平方米、一处百戏棚377.35平方米;两侧水渠展示提升,面积8270.31平方米;休闲绿化空间59133平方米。
(三)以及附属给排水工程、供电工程、消防工程等。
项目估算总投资约44197.61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专项资金和市财政配套等。
最新拟征地通告!涉及西工、偃师、宜阳…
最新拟征地通告
涉及西工、偃师、宜阳
具体内容如下
西工区
西工区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2024年度第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西政通〔2024〕5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西工区金水湖街道等3个街道王村沟社区等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0.2201公顷(耕地0.0148公顷、园地0.0123公顷、林地0.17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5643公顷,以上合计1.7844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4年度第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东至王村沟社区旱地,西至王村沟社区其他林地,南至王村沟社区其他林地,北至王村沟社区其他林地。
地块二东至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邮件处理中心项目用地,西至张岭社区企业用地,南至现状路,北至洛阳东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用地。
地块三东至现状七一路,西至原洛阳市西工体育场,南至现状滨河北路,北至原洛阳市西工体育场、七一路海鲜市场。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金水湖街道王村沟社区集体土地,全部为农用地,共0.2078公顷(耕地0.0148公顷、林地0.17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8公顷)。
拟征收红山街道张岭社区集体土地0.5629公顷,其中农用地0.0123公顷(园地0.0123公顷)、建设用地0.5629公顷。
拟征收洛北街道东下池社区集体土地1.0014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地块一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二拟作为工矿用地;地块三拟作为居住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90-24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68.87-326.37万元/公顷。本次征地补偿总费用为474.582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333.8469万元,社会保障费用140.7356万元)。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33.8469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140.7356万元,已预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按照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金水湖街道办事处(地址:西工区汉宫路60号,电话:63005582)、红山街道办事处(地址:西工区汉宫路60号,电话:63005569)和西工区洛北街道办事处(地址:西工区美术馆路23号,电话:63208110)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如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工分局(地址:西工区九都路与涧东路交叉口东南角,联系电话:63927631)。
2024年4月11日
偃师区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阳市偃师区2024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启动通告
偃政通〔2024〕6号
根据洛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高龙镇高崖村集体土地共计1.4487公顷,全部为住宅用地,作为洛阳市偃师区2024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火焦公路,西至豪迈路,南至开发区住宅,北至顾龙公路。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城镇住宅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高龙镇高崖村集体土地共计1.4487公顷,全部为住宅用地。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拟组织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高龙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据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四、社会风险评估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豫发〔200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要求,洛阳市偃师区拟召集区信访局、区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和高龙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及拟征地村、组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2024年3月7日
宜阳县
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宜阳县2024年度第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的启动通告
宜政通〔2024〕31号
为实施宜阳县城乡建设规划,宜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锦屏镇高桥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草地0.00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1公顷、建设用地1.2387公顷,共计1.2830公顷,作为宜阳县2024年度第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北至南环路,南至洛阳久久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西至宜阳县中油华宜天然气有限公司,东至九都路。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工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锦屏镇高桥村集体草地0.00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1公顷、建设用地0.6344公顷,共计0.6787公顷。
拟征收锦屏镇东店村集体建设用地0.6043公顷。
宜阳县人民政府拟组织锦屏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据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四、社会风险评估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豫发〔200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要求,宜阳县人民政府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批次用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2024年3月28日
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宜阳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的启动通告
宜政通〔2024〕32号
为实施宜阳县城乡建设规划,宜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锦屏镇高桥村集体草地0.0578公顷、其他农用地0.1559公顷、建设用地0.8684公顷,共计1.0821公顷,作为宜阳县2024年度第十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北至宜阳县易翔科技有限公司,南至宜阳县中油华宜天然气有限公司,西至洛阳骏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至宜阳县易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块二:北至宜阳县中油华宜天然气有限公司,南至洛阳久久耐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西至洛阳骏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至宜阳县易翔科技有限公司。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工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锦屏镇高桥村集体草地0.0578公顷、其他农用地0.1559公顷、建设用地0.8684公顷,共计1.0821公顷。
宜阳县人民政府拟组织锦屏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据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四、社会风险评估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豫发〔200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要求,宜阳县人民政府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批次用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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