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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就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拟就“假离婚”、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等问题作出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人为了躲避债务、拆迁分房、转移财产等因素,选择“假离婚”,那么“假离婚”真的是假的吗?在法律上有效吗?
四川鼎立(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军曾经手相关案件,某大城市两夫妻,男方是公务员,女方是大学事业编老师,他们现有一套房,利用当地优惠政策通过办假离婚再购买一套学区房,能优惠十多万元;又如两年轻夫妇在小县城工作并拥有一套住房,准备在省会城市购入一套房需要贷款,由于男方征信有问题,于是商议办理假离婚,房产转移登记到女方名下,由女方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购买房子;再如两夫妻开办家庭经营的公司,公司经营出现大量的债务,夫妻俩根据公司经营预期决定办理假离婚,作为股东女方退出公司并将公司的良性资产分割转移到女方名下,导致债权人因债务人提前转移资产难以得到履行和执行。
彭军认为,假离婚并不是一个新名词,目前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没有的具体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时有发生。通常而言,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通谋型假离婚,一种是欺诈型假离婚,几乎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例如福利政策性分房买房、银行贷款、逃避债务税收、违纪与腐败等原因。
因当事人假离婚的意思具有前端性、隐秘性、难以辨识性等特点,双方就“终止婚姻关系”形成合意并办理离婚,仅就身份关系而言, 假离婚婚姻关系解除具有有效性。婚姻关系具有身份、财产双重属性,离婚中的财产约定和处理依附于身份关系,伴随着婚姻关系解除而生效。
但是,实践中假离婚中涉及到财产协议的约定和处理纠纷,法院裁判时应当独立进行审查,这也是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关于假离婚的具体司法裁判规定,若符合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理由或者无效理由,即不能产生法律上生效的效果。
假离婚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妨害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而且还侵害了国家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关于假离婚的规定,不仅在于为人们提供行为指引及预期判断,更在于其是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有助于从根本上打击和规范假离婚这种愈演愈烈的社会现象。
记者:刘杰
编辑:王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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