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件很多人为医院打抱不平,认为明明是献爱心却被罚了。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医院真的委屈吗?
小编又跟踪了后续的新闻报道,或许事实并非医院方说的那样……
案件回顾
2023年2月17日,四川省泸州市某骨科医院安排医生到某社区进行义诊。
当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举报至义诊现场检查,发现该院一名康复治疗师和一名中医正在进行义诊,携带治疗仪器3台、血氧仪1个,医生名片、医院特惠卡、健康卡、宣传册若干,以及院内制剂10余袋、处方1本、医院缴费单3本。一位居民正在测量血压,两位居民正在接受中药透皮治疗。
经核实,本次义诊属于跨区义诊,且医院无法提供卫生健康局备案的义诊证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医院属于违法行为,拟没收非法行医的药品、器械,罚款11万元。后当地卫生健康局组织了听证会,最终作出没收非法行医的药品、器械,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
医院不服,一纸状书将卫生健康局告上了法庭。但最终经过庭审,法院认定卫生健康局的处理并无不妥,最终驳回了医院的诉讼请求。
医院真是冤枉的吗?
案件从发生至今已有1年多的时间,热度不减反增,可见其备受群众关注。大量医生存疑,义诊明明是免费的,居然还会违法?
其实,早在2001年,原卫生部就发布了《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对义诊进行了明确的规范。结合本案案件,院方有2处违规。
1.医院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本区卫生健康局备案义诊;
2.医院的执业地址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而义诊的社区在龙马潭区,属于跨区义诊,且医院未在义诊所在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双备案”。
因此,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法院认定骨科医院属于非法行医。
更重要的是,法院认定,骨科医院是本次义诊的组织者。对此,医院表示不服,认为是受社区邀请进行义诊,而非自行组织,并提供了相关邀请函。但后续取证调查发现,这份邀请函是在卫生健康局调查后,于2023年2月25日骨科医院要求社区出具的,且落款日期需要写为义诊之前的2023年2月13日,这也存在一定的欺骗性!
因此,卫生健康局和法院的做法并无错处,而且考虑该非法行医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将罚款下调至5万元。
此外,院方义诊携带的特惠卡、健康卡、宣传册,甚至缴费单,看似“献爱心”的义诊活动处处透露着商业色彩,试图通过吸引居民参与来导流更多的患者前去就医。
有医生可能会说,义诊都是医院通知我们去的,我们也只是打工人,哪管得了那么多?但实际上,作为医生,我们也有责任和义务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义诊虽然是一种公益行为,但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因为义诊的免费,就忽视了其中的法律风险。此案件无论是对医院还是医生来说,都应引以为戒,只要触及“行医”二字,都要多想想、多问问,以免好心办坏事。
公共场所救人怎么办?
此案件也引发了更多的讨论。“那如果公共场所有人突发急症,我们的执业地点又不是那个区域的,难道我们要先打电话给相关部门报备一下,再救人吗?还是就见死不救?”有医生问。
更多的医生网友也在附和:“是啊,是啊,普通人叫见义勇为,医生就叫非法行医了!”
事实上,“义诊”和“急救”这是两码事,此时将二者混为一谈多少有些偷换概念。义诊属于公众活动,而急救属于意外情况,二者所归属的法律条款不一样,怎能放进行比较?
对于公共场所急救,小编查阅到以下2条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不属于非法行医;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难看出,医生在公共场所进行急救行为是被法律所支持和鼓励的,无需先向相关部门报备。因为在对急危患者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医生的首要责任是拯救生命,确保患者的安全。此时,医生的急救行为并不被视为非法行医。
同时,《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如果因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而造成了受助人的损害,救助人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这意味着,医生在公共场所进行急救时,即使出现了意外情况,也不必担心因此而产生法律纠纷。
总之,本案算得上是一起标志性案件了。很多医生愤愤不平,明明在献爱心,反而被处罚,属实有些伤人心;也有人认为医院没有错,是被冤枉的,是法律不近人情。但仔细分析案件就能发现,该医院多少有些“挂羊头卖狗肉”了,打着义诊的旗号宣传自己的医院、医生和药物,这难道不是变相的推销和牟利吗?而且在事发后他们也知道自己存在错误,还让社区为他们的过错买单,补写邀请函,并欺骗卫生健康局,让社区“背锅”,这种行为被处罚也就不意外了!
编辑丨冯熙雯
审核丨卢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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